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失有权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的民事判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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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失有权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的民事判例

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失有权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的民事判例?  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等)的被保险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基于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全部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为了遵循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本车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车损险赔偿责任后,可依法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该条旨在明确认定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时应遵循交强险先行赔偿的原则,并未明确交强险优先于车损险的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关于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合同约定由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四商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37号华能大厦8号楼。  负责人:马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淑凤,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宪立,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延秋,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东阁村。  委托代理人:张宝安,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崔召镇黄山后村104号。  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延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松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宿敏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鸿宾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南淑凤,被上诉人陈延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8日,陈延秋通过财政拍卖方式以20000元价格竞得原属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所有的鲁BD6188号解放面包车一辆,平度市财政局为其出具了内容为:“车辆叫行收入(含押金),金额20000元,备注栏中为解放面包车?身份证的收款收据一份,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应该提交当时的拍卖手续,而且仅凭该份证据不能证明陈延秋系车辆实际车主的事实。2006年6月30日,陈延秋以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名义在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该公司为陈延秋出具了保险单,该保单中载明:新车购置价为75000元,车辆初次登记时间1998年3月、车辆损失险限额为75000元,交纳保费661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缴纳保费1064.2元;另外投保驾驶员险,其它乘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共交纳保险费2623.8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2007年4月30日,陈延杰驾驶鲁BD6188号解放面包车与辛京波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鲁BD6188号解放面包车报废。陈延杰受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1752.04元。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延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辛京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延秋为证明车辆的剩余残值为800元,提供了平度日晶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一份,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对此证明有异议,认为首先对车辆残值的认定应该有相关的物价部门认定,该修理厂无认定车辆残值的相应资质,另该证明是于事故3年后出具,是否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无从认可;陈延秋为证明一直向保险公司索赔,出具了“宋亚楠”的证词一份,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陈延秋提交的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份;山东省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用单据一份;平度市财政局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了竞买车辆的事实,宋亚楠的证明一份,证明由陈延秋缴纳保费及出险后多次理赔的事实及原、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的陈述,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陈延秋虽然持有的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为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但实际交款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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