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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变更情况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市场动态:多个地区证券业协会相继出台券商最低佣金标准 ????南宁券商营业部最低佣金率设为1.3%。   随着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券商佣金管理新规1月1日起实施,证券经纪业务正式进入全成本佣金核算时代。各地区证券业协会已相继出台当地最低佣金标准,其中多个地区高于1%。,如广西南宁市达1.3%。。   各地出台最低标准   尽管2010年全成本佣金费率目前尚处核算阶段,但一些地区证券业协会去年末已根据过往数据或自身预测数据出台了大致的最低佣金费率标准,并要求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照此执行。   证券时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目前至少已有江苏省、浙江省、广西省等地方证券业协会出台了当地最低佣金费率收取标准。其中,江苏证券业协会规定,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的新增客户,收取的最低佣金费率标准为1%。;而浙江省早在2010年10月已出台了最低0.8%。的佣金标准;广西证券业协会则按各地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其中南宁市最低佣金费率标准为1.3%。。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区证券业协会明确表示,将不会出台具体的最低佣金费率标准,但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利用佣金价格战揽客的行为依然严格限制。如北京证券业协会就明确表示,严格禁止证券营销人员替客户办理账户、代客理财、贬低同行、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揽客等不正当行为,并严格规范行业佣金收取行为,对证券营业部在佣金收取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   严防“低佣揽客”   而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严防证券营业部之间无休止的“低佣揽客”,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近期展开了新一轮针对客户服务和佣金管理的专项检查,其中重点关注的五项内容无一不剑指“低佣揽客”行为。   据证券时报记者多方获悉,此次各地证券业协会联手检查工作,重点主要为五方面: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行为;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诱骗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明显低于成本甚至“零佣金”进行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贬低同行或进入同行营业场所招揽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规实施后,仍以低佣诱骗客户开户、以现金或赠送贵重礼品等方式返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五项情形作为各地协会重点检查内容,对经核实确实存在此类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将采取较严厉的自律管理措施。   在检查的对象上,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主要根据平时掌握的各证券营业部佣金执行标准实际情况,从中抽出投资者反映较强烈、投诉较集中、问题较突出的证券营业部进行重点抽查。上述具体抽查对象参考指标包括2009年以来佣金费率明显低于本地区平均佣金水平或佣金费率排名靠后的证券营业部;经批准实行经纪人制度或营销团队规模较大的证券营业部;2009年以来被投诉较多或被据实举报非法营销、低佣拉客户或到同行营业场所营销客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券营业部;异地证券公司在当地数量相对较多的证券营业部;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证券营业部;自今年以来从其他机构转来的客户数量增幅较大的证券营业部;近一年内被监管部门或协会处罚过的证券营业部。 ????江苏证券业协会规定:新设营业部开业半年内佣金费率不得低于成本价八折   江苏证券业协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全成本佣金测算和佣金管理工作的若干要求》,对该辖区内证券营业部佣金率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新增客户实际执行佣金费率不低于千分之一;新设营业部正式开业6个月内为佣金费率优惠期。   江苏证券业协会日前表示,鉴于当前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各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客户(含对存量客户的佣金议价)实际执行佣金费率不得低于1%。。同时对客户分类管理、提升服务的要求逐步调整规范存量客户的佣金收取管理工作。   对于新设营业部,上述文件规定,正式开业6个月内为佣金费率优惠期,优惠期内的佣金费率定价应不低于行业周期性成本佣金费率的80%。佣金优惠期应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后实行。   该协会还要求,各单位公示和执行的具体佣金费率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同时向该协会和辖区证监局书面报备。相关单位因客户分类服务需要调整相关佣金收取标准,须在完成备案程序后执行。该协会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该协会将对各单位自查表报送的成本佣金率进行汇总。对成本佣金核算不符合要求和地方协会相关规定,测算结果明显不合理的营业部,将进一步进行核实并报送证监局。 ????链接:佣金管理新规概要   2010年9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证券公司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应以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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