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营业税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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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营业税征收

境外劳务难判断 涉外人员辨明晰   2010年8月,株洲市石峰区一家大型工业生产企业向地税部门递交了一份《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在审查这份售付汇申请所附资料时,株洲涉外分局税务人员发现,合同为该境内公司与境外某家公司所签署的境外代理佣金支付合同,从以往来看此次提交的合同尚属首例,这引起了涉外分局税务干部的关注。 经过审核发现,此合同总金额巨大,共元,约合人民币399648876.1元,涉及营业81元,印花税199824.44元。合同所涉及的境外A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而账户开设在香港。合同约定境内公司产品由该境外A公司独家代理在马来西亚作市场推广及销售,而境内公司在合同约定条件产生后支付代理佣金。   在涉外局的辅导下,该企业代扣代缴了合同第一笔佣金收入的营业税780万元,印花税199824.44元;2011年5月,入库第二笔佣金收入的营业税916万元,城建税64万元,教育费附加45.7万元。   涉外分局意识到,企业支付境外代理销售佣金及其他境外劳务费不是个别现象,很可能普遍存在,而且。于是,涉外分局集中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考虑到一些对外支付款项不需要企业提供《税务证明》,是税收征管中的难点,涉外分局特别加大了对大型企业外汇资金账户的审查力度,其中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企业被列为审核的重点。在取得其他区局的协作后,下发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对上述事项进行自查,并通过电话、邮件、下户辅导等方式向企业宣传解释相关税收政策,取得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共识;然后要求企业根据付汇事项报送相关的自查材料,再与名单和系统数据逐笔核对,最终确定未按规定扣缴税费的企业名单,要求企业按税收政策补扣补缴相应的税费。   应注意的问题: 1、“境内劳务”判断标准变化   在上述出现问题的企业中,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向非居民支付劳务费而没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为什么这么多企业会发生同样的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判断标准发生很大变化,而不少企业忽视了这项变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2009年以前,按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的才视为境内劳务。因此,对发生在境外的销售佣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长期以来,人们对境内劳务的理解,停留在上述“境内”概念上。   但是从2009年起,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变化。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就被视为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新规定不再按劳务发生地而是按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所在地判定境内劳务,使境内劳务的范围大为拓展。这使过去发生在境外的、非居民提供的不需要在我国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从2009年起需要在我国缴纳营业税。由于非居民大多在我国没有办事机构,税法规定接受劳务的境内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业务,在向非居民支付劳务费的时候,应扣缴涉及的税费。     2009年9月,为了进一步明确“境内劳务”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担责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境内劳务”判定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背景下作出的。其实,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在强化非居民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有关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很多出口型企业越来越多地接受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设计、咨询、推销等劳务。这些境外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上被称为非居民。这些非居民有的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有的则在我国没有任何机构。   非居民为出口企业提供的劳务大多发生在境外,非常隐蔽,税收上管理难度很大。因此,为了从源头上强化税收管理,一般把向非居民支付劳务费的企业列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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