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外地设立生产车间是否违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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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外地设立生产车间是否违法

公司在外地设立生产车间是否违法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桐庐玉华织带有限公司,住所:桐君街道富春路19号,法定代表人:潘玉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拾万元,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织带。 二、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成立于1999年7月7日,住所为桐君街道富春路19号,公司主要经营织带制造、销售。因公司制造织带时,生产设备发出的噪音较大,且地处居民居住区,故多次被附近居民投诉。桐庐环保局接到投诉后,责令当事人整改,并提出让其另迁地址的建议。2002年5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玉华以自己的名义与桐庐洋塘路一家公司签订租房合同,以年租金7000元租用一仓库,几天后,当事人将公司住所内的织带生产设备搬至该仓库,生产织带(半成品)。织带厂内有织带机58台,倒速机3台,整烫定型机1台,操作工3人,生产出来的半成品拿回公司,经过公司加配塑料件、小五金等后统一打包发货。织带厂生产销售由当事人统一计划、管理、建帐。因该织带厂自2002年5月开办至今未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2005年11月25日被桐君工商所查获。 三、案件处理的程序 2005年11月25日,因当事人涉嫌擅自设立分公司,经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调查中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分局免于行政处罚,理由如下:玉华公司经工商批准地址设在桐君街道富春路19号,公司唯一的生产车间(织带车间)设立在富春路19号后一房内,但由于该车间噪音过大,影响楼上住户,经环保多次协商,要求搬迁。于是2002年5月公司将该车间搬到洋塘路。2005年11月,工商巡查组到洋塘路巡查,认为该车间无营业执照。公司认为,该车间不对外经营,应作为公司内部的唯一车间,不需再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因此也要求工商部门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属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并于2005年12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后,当事人以同样的理由提出要求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 四、评析意见 该案在定性过程中,办案单位、业务科室、法制部门的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合案件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设立该车间确实有其特殊性,但考虑到车间设在公司之外,离公司距离较远,如果不办营业执照的话,会给管理上带来难度,类似情况还有好几家,铝合金加工、石材加工等,产生的噪音都较大,现都在搬迁整顿中,如果大家都不办营业执照的话,接下来的情况可想而知。当事人在接受调查之际,就其特殊性曾到有关业务科室咨询过,业务科打电话请示了上级有关部门,上级部门答复对外商投资企业如有此种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只机构的行为,一般予以默认,不进行查处。但对内资企业,此种解释不适用,应当进行查处。因此,从日常规范管理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处理上可以予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只能有一个。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该案中,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车间已成立,但是否已构成从事经营活动应值得探讨。因为车间只生产织带半成品,织带半成品生产出来后拿回公司,经过公司加配塑料件、小五金等后再统一打包发货,织带厂生产销售由公司统一计划、管理、建帐。这里的生产行为,是否能充分认定就是经营,很难认定。如果认定不是经营活动,就不好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经营与生产,经营概念大,生产概念小,生产是经营中的一种行为,所以该案当事人在其住所以外设立车间从事织带半成品制造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进行处理。在处理幅度上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予以从轻。 五、处理结果 本案经案审会讨论及征求了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通过综合考虑,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属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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