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物的保险与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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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物的保险与赔偿

  典当物的保险与赔偿   1. 典当物保险   典当行收取交当人作质押的当物,负有妥善保管不受损害的责任。如果遇到无法预知的火灾、水患、失盗等非常性事故,造成了混杂物的损毁、灭失,典当行需要负责赔偿当物的损失。这表明典当行在经营中有很大的风险性。尤其在目前,城乡各地治安善令人担忧,盗窃和公然抢劫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典当行为了自身稳健经营的需要,才对其收到的当物按照其当值进行投保,以确保一旦发生非常事故,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使自己的典当经营风险减到最低限度。这种按当物价值进行投保的险种,称之为“典当当值保险”,由于价值不同,投保数额不同,其所获得赔偿的数额也不尽相同。   另外,典当行的绝当变卖、拍卖也有风险,既有可能赚钱,也有可能亏损。所以,从稳健经营的角度讲,典当行也应投保。保险公司也应开设相应的“死当拍卖亏价保险”。   用于典当当值保险投保的费用,应包括在交当人支付给典当行的当物保管费之中。   2. 典当物品损失的正常赔偿   保管当物是收当人的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当物由收当人负责保管,在当期内应保持完整无损。如果出现当物失窃、受损或灭失的现象。根据民法通则,赔偿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分清当物受损与收当人是否有过错,然后再分别作出相应的结论。   是收当人的过错造成当物全部或部分失窃、受损或灭失,典当行(即收当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给予修复。当物受损后可修复恢复原状的,或当物修复后的实际价值不小于交当的的估价的,典当行可征得交当人的同意,对当物给予修复。即,修复当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修复后,当物价值不能比受损前上;二是当物修复必须征得交当人的同意。   赔偿损失。当物灭失或失窃,不存在修复的可能,典当行要直接给予交当人以支付金钱方式的赔偿。其赔偿的标准,以当金为依据确定赔偿的比例。上海典当行《典当办法》规定:典当物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由典当行向交当人按当金的120%赔偿。北京阜昌典当行也作也与此相同的规定。可以认为,当物受损、失窃或灭失时,交当人得到的赔偿实际低于当物估价数额。根据上海典当行办法,设一当物估价为500元,双方定当金为500*60%=300元。现该当物受损,典当行赔偿数额为:300*120%=360元。可见,由于当物受损、失窃或灭失时,交当人损失140元。倘若当物市价高,则交当人的损失会更大。按当物的实际价格赔偿更为合理,但实际做起来很难。因为在价格放开的情况下,价格有高有低,很难找到一个确定的价格。当然,也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尽管不是很多,即在当物受损、失窃或灭失时,当物市价大幅度下跌,甚至跌到原估价以下,如现实市场上的BB机、手机、电视机的几次大幅度降价,此时再按原当物估价的120%赔偿,典当行则要遭受损失了。前者,交当人受损失;后者,典当行又亏了本。怎样处理合适?典当双方可协商解决。实在解决不了,也可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求得公平判断。   典当行对交当人给予损害赔偿后,损坏的物品一般归典当行所有。   当物受损,如典当行给予修复原状,典当关系存续;如当物失窃或灭失,典当关系自交当人取得损害赔偿后消灭。   需指出的是,当物的损害赔偿问题只是在典当期限内才能发生,在此期间,当物受损、失窃或灭失,交当人都有权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如典当期限已过,出现当物失损现象,交当人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因这时,当物的所有权已归收当人即典当行所有。   3. 挂失或未挂失情况下的赔偿处理   这里所讲的挂失与未挂失是指当票的遗失、失窃的挂失问题。前面我们讲过,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交当人的收据,它既是抵押贷款的契约,典当双方协议的合同,又是交当人回赎当物的凭证。交当人一定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损毁。因为,典当行是凭手续办事,认票不认人。因此,一旦发现当票遗失、失窃,要立即向典当行报告,并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补办当票,以免当物被他人冒领。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即明确规定:“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向典当行输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全国各地的典当行在其《典当办法》或《典当须知》中也都做了相应规定。如上海某典当行的《典当须知》之一写道:“当据遗失:典当人一旦发现当据遗失,立即来本行挂失。在挂失前典当物品被他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这种规定同银行对待客户的支票、存折一样,支票和存折遗失未挂失或挂失前,现金和存款被他人领去,银行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至于报案公安机关,破案后则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向冒领人(即犯罪嫌疑犯人)追索钱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了。这就是说,当票遗失,挂失了,补办了当票,典当关系继续存在,不存在什么赔偿问题;未挂失或挂失迟了,当物被他人冒赎去,典当行也不负什么赔偿责任。   4. 特殊情况下的损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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