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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 北京市总工会
(2007年4月)
2007-05-21 本文访问次数:66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劳务派遣工越来越为许多企业采用,相应从事劳务派遣的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也大量产生。保护和维护在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吸纳他们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是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劳务派遣公司组建工会是新形势下建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总工会特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
1.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体现,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生存发展;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还兼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某些业务,收取合作企业的管理费用。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公司不包括单纯从事劳务介绍而不与劳务派遣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公司。
2.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公司的举办经营主体较多,有中央在京单位创办的,有市、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创办的,也有民营的。在京央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其隶属的中央单位党组织与工会组织负责组建与审批;市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局总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民营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
3.根据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后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会隶属于帮助指导其组建的上级工会,并由该上级工会报市总组织部备案,进入市总组织部的基层组织数据库;全市所有劳务派遣公司工会按照《工会法》和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的相关规定上解工会经费,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经费上解部分亦由帮助其组建的直接上级工会收缴;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工作由其直接上级工会领导。
(二)劳务派遣工的入会与管理
4.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互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总工发[2004]31号)精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都对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负有责任和义务。
5.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用工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用工单位的工会应当帮助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在本企业成立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其工会组织关系暂时隶属于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工工会,并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合作协议中写明。其中上解上级工会的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上解其上级工会组织。用工单位的企业工会负责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会会员的活动。
6.如果用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劳务派遣公司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发展其为工会会员,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维权和活动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并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合作协议中写明。其中上解上级工会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上解其上级工会组织。
7.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经是工会会员的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关系暂由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工会组织管理,待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立起工会组织后再转接会员关系。
8.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已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两个工会组织的经费使用比例应由两方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活动管理亦由两家工会组织协商开展。
9.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劳务派遣工入会所引起的单位之间的财税技术问题由市总工会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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