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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二) 原出处:哈萨克斯坦1997年9月30日的官方文件〕 录入时间:
第三章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外国投资者在经 第12条 法定资本的建立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规模、法定资本的组成和机构设置上享有充分的自由。 第13条 外国投资者应遵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法令 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特别是生态法、自然保护法、劳动法、 健康法和城市建设条例。 第14条 外国投资的保险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令中规定,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可享受保险,外资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外均可享受保险。 第四章 有外国参加的法人的组建和注册 第15条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组建和注册规定 1.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 》和《公司法》进行组建。 2.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应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 和《法人的国家注册法》,并参照本法中规定的特别条款在共和国司法部进行注册。 第16条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在注册中的特别条款 1. 除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人的国家注册法》中的规 定外,外国投资者应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提供以下文件 及经公证机关认证的副本和已认证的俄文或者哈文翻译件: 外国自然人——护照,无国籍人士——能证明其身份的任何其它证件; 外国法人——贸易公司名录的摘录,外国法人注册地所在国 按本国法令能证明其法人身份的证明书; 2.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许可证制度条例》,外国投 资者可取得从事专门活动的许可证。 第五章 对外国投资者征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第17条 对外国投资者征税的规定 如在本法中没有其它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进行征税应 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税法进行。 第18条 会计核算及报表 1.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现行的会计制度 进行会计核算和做报表。 2. 外国投资者必须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的办法向税务、统计和其它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决算情况通报。 第六章 对外资的劳动法规定 第19条 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劳务关系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全部或部分属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企业中工作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应执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 国现行的法律和其它法律文件。 第20条 吸收外国职工 1. 外国投资者可以吸收外国公民作为自己企业的职工,亦 可进入企业的领导机构。 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授权国家机关根据共和国的法律规 定协助外国公民办理入境和临时居住手续,以利其从事投资活动 。 3. 非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员工之间 的劳务关系由他们在劳务协议中选定的法规进行协调,该劳务协 议中的必须条款不得低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标 准。如万一没有相应的劳务协议,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外 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公民应执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相应的劳动 法令和法律文件。 第21条 社会保险及保障 1. 外国投资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员工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社会基金和其它预算外专用财政基金交纳义务提成。 2. 外国投资者及其员工在向外国相应基金组织汇款后可免除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义务交纳相应数额的社会基金或其它基金。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22条 在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进行投资的外国资本的特别规定遵照自由经济区有关法令办理。 第23条 有关投资争议的解决 1. 不论采取何种由外国投资者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授权 的国家机关事先商定的办法,解决有关外国投资的争议,都不排 除由外国投资者依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其 它手段保护自己。 2. 如事先没有协议,国家授权机关和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问题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争议的双方以书面协商开始后,在3个月之内达不成和解,则按照下列办法中的任何一 种进行仲裁: (1)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工商会仲裁法院的规定进行仲裁; (2)按照国际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外国公民之间争议的规定解决(1985年3月19日,华盛顿公约); (3)由外国投资争议问题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4)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仲裁,在此情况下指派机关为外资争议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 3. 遵照本法的规定如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授权的国家机关 同意将有关投资问题的争议转送仲裁机关,外国投资者可随时以 书面方式将自己同意仲裁的意见,呈交吸收外资的国家机关或者 交仲裁机关。 4. 外国投资者和自然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人之间的争议依照双方间的协议,由设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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