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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部门授权委托书
计生部门授权委托书
篇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现特委托单位同事汪莉君(身份证:)代为办理,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为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委托人: (签字盖印)
被委托人:(签字盖印)
篇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委托人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 ,现特委
托 代为办理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基于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含撤销所取得计划生育证件、公开曝光,违法生育后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委托人:(签字盖印) 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
委托时间: 年 月日
备注: 1、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还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被委托人、卷宗存档各一份。
篇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
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你乡清泉沟村 一组李红刚、赵海燕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案,现委托你乡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委托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委托人具
有并可以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受托组织实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社
会抚养费征收权;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外,对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权,受托人不得实施。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委托,受托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实施;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社
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
受托人应当加强管理,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受托人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根据委托所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导、监督。
委托人对受托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个案审查,未经委托人法制机构审查,受托人不得实施。
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依法承担责任后,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七、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八、本委托时间期限为两个月,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4 年6月20
日止。期满后如有需要,另行委托。
九、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留一份,报县 (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 托 人: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受 托 人:张茅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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