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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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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委托书

食品抽样委托书 篇一:食品生产许可指定委托书 指 定(委 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食品药品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 同意 □ 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 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 □ 不同意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指定(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指定(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篇二:食品流通许可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字号名称)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 □设立 □变更 □延期 □注销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领取食品流通证有关文书。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三: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臵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 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承担的抽检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条件、能力和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第八条 组织实施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食品样品,不得向被抽样的食品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费用。 抽检购买样品的费用和检验费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九条 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生产企业标准。 第二章 抽检的组织 第十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抽检的食品经营场所范围、食品品种、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监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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