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权实现规则及其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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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权实现规则及其影响

专利权质权实现规则及其影响 专利权质权实现规则及其影响 我国虽然从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支持与鼓励,但实践的效果却与立法者的意图相去甚远。在分析原因的时候,认为套用质权的规则导致实现上的困难,使得优先受偿权成为空中楼阁,专利权质权沦为一般债权。强行将实现困难的责任推于适用质权规则上,这是不具有证成效力的。专利权质权实现困难的不在于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规则的差异,因为不管是适用何种规则,在实现上的效果是一样的。   我国将专利权担保定位于权利质权,而且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则。但学界对于专利权担保的性质定位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即质权与抵押权的争议。定位的不同,适用的规则也会产生差异。那么就实现方式而言,适用抵押权规则与质权规则存在很大的差异吗?易言之,从实践的层面上看,适用抵押权还是质权规则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收集整理对于解决专利权质权实现困难的问题有积极的意义吗?   一、专利权质权实现的概念及其条件   1、概念的提出   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指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情形时,处分质押专利权,以质押专利权的变价优先受偿其担保的债权。专利质权的实现,其目的在于保障所担保的债权顺利受偿。因此,专利质权的实现是质权效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专利权质押能否被接受并推广的关键。而以何种方式实现专利权质权,如折价、变卖和拍卖,即为专利权质权的实现方式。   2、专利权质权实现的条件   专利权质权实现条件是实现股权质权的前提,若不满足实现条件,质权人不得主张其质权。专利权质权实现的条件,既有一般动产质权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专利权质权实现条件的特殊性来自于专利权质权客体本身的特点,也来自于专利权质权的设定规则。包括:   (1)专利权有效存在,指专利权没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以及专利权人没有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质权的标的已不存在,设在专利权之上的质权也因不具有代位物而归于消灭。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在质押物灭失或毁损,可以得到赔偿的,或价值形态改变的,质押权的效力即可及于质押物的代位物上。但对于专利权质押而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且无补充性法律可以适用,那么债权人可能承担专利无效的全部风险。因此,专利权质权保全的功能被虚化,其实现的风险加大。从出质人义务角度来看,在专利有效期内,至少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出质人自己不能主动放弃专利权。综上来看,只有在专利权没有被宣告无效、撤销和主动放弃的情况下,质押合同才能有效存在,即质权才具有实现的基础。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只有当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的,债权人才能主张实现担保权。那是否存在可以提前实现质权的情形?李娟博士认为,下列情形下也可提前实现质权: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出质的知识产权价值减少,质权人请求另行提供担保而被拒绝的;出质人转让专利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已明确表示不清偿债务。从李娟博士罗列的情形中,笔者认为这是借鉴了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李娟博士认为专利权担保的定位应该是抵押权而非债权,所以实现的条件也应该是抵押权的实现条件。笔者认为在现行立法将知识产权担保确定为质押的情况下,首先应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从现行法律规定中发掘解释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质物保全的规定,也可推导出上述提前实现质权的情形。   (3)出质登记有效。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专利权不存在交付的问题,其自专利权的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不能保证质权的有效,所以想要实现质权,必须保证专利权质权的有效存在。有效的前提就是完成法定的设定程序,即《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书面合同和出质登记。   3、客体的特殊性对质权实现的影响   专利权质权的客体是专利权,其特点会对质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笔者认为,非物质性和时间性对于专利权质权实现的影响最为明显。在考虑实现方式的时候,应该着重考虑这两个特点。   (1)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的实事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专利权的非物质性,决定了专利权质押不存在转移占有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专利权质权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则,但法律规定的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并不完全适用于专利权质权。而且我国专利权的转让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因此,在实现质权的时候,出质人的协助对专利权质权人显得尤其重要。除了公力救济下,可以法院的裁判文书完成转让登记外,其他都需要出质人的配合,才能完成专利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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