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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例- 圣莱达
专利诉讼案例: 圣莱达
专利诉讼案例: 圣莱达
诉讼以许可使用作为解决思路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诉讼或仲裁
1、关于 STRIX 公司第 Z4 号发明专利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的诉讼
2004 年 10 月 20 日,STRIX 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起诉宁波圣利达生产的SLT-102型号的热敏控制器的技术构成全面覆盖了STRIX 公司拥有的第 Z4 号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发明专利。
2005 年 12 月 19 日,北京市二中院下发(2005)二中民初字第 000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STRIX 公司是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宁波圣利达提出的已有技术抗辩主张不成立,须立即停止制造、销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收集整理售SLT-102型号的热敏控制器并赔偿 STRIX 公司经济损失 2 万元。
2005 年 1 月 11 日,宁波圣利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 STRIX 公司的此项发明专利无效。2005 年9 月 1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7647 号审查决定,判决驳回宁波圣利达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 STRIX 公司的此项专利有效。
2006 年 2 月,宁波圣利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 7647 号决定。北京市一中院于 2006 年 2 月 9 日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下发(2006)一中行初字第 269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7647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同时,宁波圣利达还于 2006 年 4 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二中院的第 00013 号原审判决。北京市高院于 2006 年 4 月 10 日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下发(2006)高民终字第 5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圣利达关于其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成立,撤销北京市二中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 00013 号民事判决,驳回英国 STRIX 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STRIX 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 571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并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2008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07)民三监字第 51-1 号《通知书》,驳回 STRIX 公司的再审申请。
2、关于 STRIX 公司第 Z5 号发明专利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的诉讼
2004 年 10 月 29 日,STRIX 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起诉宁波圣利达生产的型号为 SLT-101A、SLT-102 的整体的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
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的技术构成全面覆盖了STRIX 公司拥有的5号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气连接器和热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发明专利。
北京市一中院于 2004 年 11 月 23 日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作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 11959 号判决:宁波圣利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 STRIX 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516.00 元。随后,宁波圣利达因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此项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 STRIX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06 年4 月25 日,北京市高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 年12 月20 日下发(2006)高民终字第 615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宁波圣利达的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之后,宁波圣利达于 2007 年 6 月 20 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 STRIX 公司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宁波圣利达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 STRIX 公司及思瑞克斯(广州)电器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损害宁波圣利达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2)共同赔偿因侵权给宁波圣利达造成的经济损失、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及承担宁波圣利达为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 50,378.35 元,共计人民币 5,050,378.35 元;(3)在《宁波日报》、《国际商报》上刊登道歉广告,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时,宁波圣利达因不服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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