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案例- 北玻股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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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例- 北玻股份

专利诉讼案例: 北玻股份 专利诉讼案例: 北玻股份 专利诉讼对出口的影响 (一)英国专利案 原告Tamglass公司以其在欧洲的0261611号有关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技术遭到侵犯为由,在英国高等法院对第一被告发行人和第二被告Novaglaze 公司提起诉讼(简称英国专利案)。2004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收到起诉材料并进行答辩,2006 年 2 月 15 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应在收到二被告提供的声明(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 4 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二被告 应于2006年3月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过程中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收集整理发生的费用25万英镑。此后,发行人以及第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发行人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原告并未在法院判决要求的 4 周内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二被告也均未支付 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 针对英国专利案,原告于2010年单方面致函发行人要求索赔10,044,289.65英镑,其中损失赔偿及费用合计 9,930,847.65 英镑、诉讼费用利息 113,442 英镑。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原告单方面直接向发行人发函提出的索赔要求,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无任何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风险和影响。 (二)加拿大专利案 201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联邦法院寄送的加拿大诉讼案件判决书,加拿大联邦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对 Glaston 公司(原告,由 Tamglass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更名)起诉 Horizon Glass Mirror 公司(被告)和上海北玻(被告)侵犯其在加拿大的专利号为 1308257 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的方法及器材和 2146628 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工作站的专利权案件(以下简称加拿大专利案)作出缺席判决:(1)特此声明上海北玻侵犯了 Glaston的 257 号专利和 628 专利;(2)还特此声明 Horizon Glass 侵犯了 257 号专利;(3)特此发出禁止令,禁止上海北玻以任何方式出售侵权设备到加拿大;(4)鉴于上海北玻对侵权负有责任并导致 Horizon Glass 侵权,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将由法院首席书记确定;(5)费用将判给 Glaston,金额为Ⅳ栏较高数额,判予第一和第二审判律师以津贴。 (三)专利案对发行人的影响 加拿大专利案与英国专利案(简称两境外专利案)对发行人最大的影响就是不能在 Tamglass 公司拥有的欧洲专利(专利号:0261611)和两个加拿大专利(专利号:1308257 和 2146628)有效期内(0261611 号专利已于 2007 年 9 月到期失效、1308257 号专利已于 2009 年 10 月 6 日到期失效、2146628 号专利有效期至 2015 年 4 月 7 日)向英国和加拿大销售所谓的侵权设备。英国专利案赔偿损失因洛阳北玻销售该台设备未盈利,原告也无法向法院举证该台设备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而也就未对赔偿方式做出选择也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主要是诉讼费用 25 万英镑及其利息。加拿大专利案法院虽未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比照英国专利案,发行人利用涉案技术生产出口到加拿大的设备只有涉案设备一台,因此发行人可能承担的损失最高也即该台设备的全部盈利,最高不超过 18 万美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预计也不会高于英国专利案的 25万英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18 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第 319 条: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经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与加拿大未签署任何有关民事方面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国际条约、互惠待遇,因此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判决不能在中 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另经进一步核查,加拿大专利案涉案设备于 2005 年 10 月销往加拿大,售价405,000 美元。自 2006 年 2 月英国专利案判决后,涉案技术即已被淘汰使用,因此禁止销售侵权设备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无影响,同时,自 2008 年 1 月 1日起至今,上海北玻及发行人向加拿大销售的设备只有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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