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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例- 永贵电器
专利诉讼案例: 永贵电器
专利诉讼案例: 永贵电器
法院对涉诉专利的销售业绩委托专业机构审计
(一)专利侵权诉讼风险
由于本行业技术壁垒较高,下游客户对技术认证要求较为严格,因此业内存在着利用诉讼或仲裁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销售从而打击竞争对手,以及为了防止竞争对手恶意损害自身利益,利用诉讼或仲裁来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现象。本公司同样存在上述诉讼风险,2011 年 4 月 20 日,永贵电器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 6050 号《民事应诉通知书》,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以本公司侵害其固定框架(专利号为 Z号)的专利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诉讼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组织了首次开庭,并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组织了第二次开庭。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目前双方已就和解协议条款和补偿价格达成了初步意向,正式的和解协议尚在确定过程中。
(二)公司专利诉讼事项
1、诉讼情况介绍
201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 6050 号《民事应诉通知书》,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以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14(第一被告)销售的产品、本公司(第二被告)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的铰接框及相关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哈廷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哈廷公司认为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产品侵犯其固定框架(专利号为 Z号)的专利,并向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哈廷公司 14,416,554.53 元人民币;3)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具和库存的侵权产品;4)与希格诺公司共同承担哈廷公司就调查、制止专利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 78,758.38 元及律师费125,100.00 元;5)与希格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 年 7 月 31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公司 2009 年 3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10 日期间生产、销售铰接框、连接器等产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鉴字〔2011〕010583 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在鉴定范围一内(哈廷公司出具的《委托审计申请书》中附表内容确定的范围),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10 日期间内,涉嫌侵权产品销售总额为 8,545,922.16 元(其中:铰接框销售收入为 1,375,506.28 元;插头、插座体销售收入 1,524,779.41 元;罩组件、基座组件销售收入 5,645,636元;含有上述铰接框组件的连接器总成销售收入 0 元);在鉴定范围二内(哈廷公司在起诉状中所指控的被控侵权产品),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至 2011年 3 月 10 日期间内,涉嫌侵权产品销售总额为 4,534,051.07 元(其中:铰接框销售收入为 1,375,506.28 元;插头、插座体销售收入 1,633,765.38 元;罩组件、基座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收集整理件销售收入 1,633,765.38 元;含有上述铰接框组件的连接器总成销售收入 0 元)。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开庭传票及本诉讼公司代理律师陈述,本诉讼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组织了首次开庭,并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各自对本诉讼专利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以及赔偿依据发表了基本观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本诉讼已经开庭完毕,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目前双方已就和解协议条款和补偿价格达成了初步意向,正式的和解协议尚在确定过程中。
2、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诉讼所涉及的侵权产品主要应用于公司所生产的应用于轨道交通中地铁车辆上的矩形连接器产品中。本诉讼发生后,公司已经不再使用涉嫌侵权的设计方案,并通过自主技术革新改变了铰接框的设计方案,利用直插式链接方案和T 形方框定位模块方案替换了涉嫌侵权的铰链式链接方案和四方形方框、下缺口定位定位模块方案,并已将该革新后的替代产品运用于上海地铁 12 号线项目。
根据天健审〔2012〕3988 号《审计报告》和中审亚太鉴字〔2011〕01058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司本次涉案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很小, 即使按较高金额的鉴定范围一测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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