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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例- 达华智能
专利诉讼案例: 达华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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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告的诉讼
(一)本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诉讼进展情况
2009 年,蔡小如以及本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与本公司外观设计相同的侵权产品。经过调查发现深圳市德健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本公司外观设计专 利的外观图形相同,且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智能卡博览会‖上布展和发放涉及本公司专利的产品宣传图册;而中山市高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与本公司外观设计专 利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收集整理外观图形相同的产品,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述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本公司的侵权。2009 年 6 月 3 日,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蔡小如作为原告,就被告中山市高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德健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 为:ZL200630177059.4、ZL200630177072.X、ZL200630177054.1及ZL200630177071.5)行 为,共同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 币 120 万元,包括原告支出的与本案相关的调查取证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9 年 10 月 30 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传票》,通知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开庭审议前述专利诉讼。
2009 年 11 月 12 日,被告深圳市徳健电子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前述专利诉讼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议。
2009 年 11 月 23 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 64-4 号、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 65-4 号、[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 66-4 号、[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 67-4 号),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德健电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9 年 12 月 18 日,被告深圳市徳健电子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 64-4 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将前述专利诉讼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0 年 6 月 10 日及 2010 年 6 月 1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具《民事裁定书》([2010]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2 号、[2010]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3 号、[2010]粤高法立民终字第 94 号及[2010]粤高法立民终字第 95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截至目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前述案件作出判决。
2、该诉讼涉及专利在发行人业务中的地位
涉 及 诉 讼 的 四 种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专 利 号 为 : ZL200630177059.4 、ZL200630177072.X、ZL200630177054.1 及 ZL200630177071.5)主要应用于生产匙扣卡,2007、2008、2009 年涉及诉讼专利应用的产品销售量分别为:46.98 万只、144.99 万只、92.53 万只,占当年所销售 RFID 标签卡数量的比重分别为:0.68%、1.23%、0.83%,2007、2008、2009 年涉及诉讼专利应用的产品销售额分别为:83.03 万元、186.14 万元、99.32 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7%、0.78%、0.40%。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前述诉讼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起诉 被告。前述诉讼涉及的专利均为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涉及诉讼专利应用的产品销售量占当年所销售RFID 标签卡数量的比重很小,涉及诉讼专利应用的产品销售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很小,对发行人业务不具有重大影响,且前述诉讼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为维护发行人合法权益而依法主张,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诉讼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涉诉专利均为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对发行人业务不具有重大影响,且前述诉讼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为维护发行人合法权益而依法主张,该等诉讼不会导致发行人资产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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