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XX百伦”商标侵权案件浅析商标反向混淆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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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XX百伦”商标侵权案件浅析商标反向混淆理论

以“XX百伦”商标侵权案件浅析商标反向混淆理论 以XX百伦商标侵权案件浅析商标反向混淆理论 一、 反向混淆的概述   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案例在1968 年由西部汽车制造公司诉福特汽车公司案野马(Mustang)商标侵权案拉开序幕,反向混淆自此登上商标侵权的讨论的历史舞台,但在该案中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西部汽车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反向混淆并没有得到当地法院的认同。但该案为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提出提供了案例支持,为该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81年霍姆斯也曾提出:通常情况下是侵权人假冒被侵权人产品,而方向相反的错误认识也会导致同样的恶果,即通过某种表述或暗示,使人们误认为被侵权人的产品源于侵权人。其实,至今为止,各国尚没有明确的将反向混淆的侵权形式纳入相关法律规范,但对反向混淆的认识正在逐步加强。   反向混淆是指:在后的商标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使之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以至于广大消费者会误认为使用在先的商标所有人在盗用、模仿在后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认为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源自于在后的商标使用人。   反向混淆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市场地位要优于在先的商标所有人   在目前发生的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共同特征在于,在后的商标使用人都在市场上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都对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企业实力、商品特征上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造成了正在使用的商标由在后商标使用人所有的假象。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一般都是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其经济实力,对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都远不及在后的商标使用人,随着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容易造成人们对在先商标权利人的误解,阻隔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   (二)在后的商标使用者并不必然要求存在恶意竞争的主观意思   反向混淆侵权行为,实际上阻断了商标在先权利人与商标的实际联系,消除了商标在先权利人对商标发展扩大知名度的可能性,致使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得不到保护,丧失在先注册商标的相关利益。这并不要求在后的商标使用人知情或存在主观的恶意,只要是产生了消费者将注册商标与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形成唯一对应的联系,反认定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构成了与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关联关系就认定为产生了反相混淆,构成了对在后商标使用者的侵权。   (三)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正常情况下的商标侵权是,商标权利人对商标进行宣传使用之后使之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他企业为了利用该商标的知名度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盗用注册商标,使消费者产生与知名商标相混淆的误解。反向混淆则由于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企业实力相对强大,对商标的宣传规模较大,相关消费者容易认为商标归在后商标使用人所有,而非对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正当商标权的侵犯,这种反向的误认,同样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二、XX百伦商标侵权案的分析   (一)XX百伦商标侵权案情简介   XX百伦商标争议案件,终于在2015年4月21日由广州中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XX百伦公司向原告周乐伦赔偿9800万。该案的原告周某某分别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准注册XX百伦商标。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采用注册优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按照该规定,周某某是百伦商标、XX百伦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任何许可,在宣传和销售其鞋类等产品时长期、大量地使用原告的XX百伦商标,在相关消费者当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反向误认,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应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向原告赔偿9800万元的损失。   (二)天价赔偿金的合理性分析   法院在审判中认为:原告享有商标著作权的第865609号百伦商标和第4100879号XX百伦商标早已获得注册,被告在中国使用XX百伦商标之前能够非常容易地通过网络等渠道查明这一情况。被告XX百伦公司明知百伦及XX百伦商标已经是原告享有商标专有使用权的商标,但仍坚持使用XX百伦商标来标识及宣传自身的产品,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XX百伦商标与被告有关联关系,产生反向的混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对XX百伦商标的使用属于恶意使用。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资料来看,被告XX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利润高达约1.958亿元,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利巨大。被告应立即停止将XX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商品的侵犯原告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等。   本案的判决也表明,我国部分法官已经承认了反向混淆的侵权形式,并积极采取手段保护商标注册权人的利益,赔偿商标注册权人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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