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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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隆证字2016 【3017-1】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〇一六年十月 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其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 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16年7月19 日出具《关于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 《法律意见》”)。 本所于2016年10月13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广东安 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经补充核查验证,本所出 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中的释义部分及序言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 见》。 1 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反馈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 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一)核查过程与核查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的科目明细账及余额表,以及 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二)分析与结论 根据公司提供的科目明细账及余额表,以及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在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 金占用的情况。 2016 年5 月23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的议案》,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以包 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占用公司资产, 并承诺不通过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资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违反相关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符合挂牌条件。 2 广东安捷供应链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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