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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16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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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衡集团”、 “公司”、“发行人”)的委托,就公司发行2016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相 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下 称“《募集说明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管理办 法》以及相关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假设: (一)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文件均与其正本相符,且至今未被替换、补 充或修改。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书面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以及重大隐瞒和遗漏。 (三)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且至今 未被撤销。 (四)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文件及相关陈述均为真实、完整、有效,无 任何虚假之处。 2 (五)发行人与所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系依照现行法律及各自章程 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 本所经办律师特别声明与承诺: (一)本所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 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具有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资质,且与 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 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所涉及的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 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经办律师并不 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申请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七)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必备的法律 3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与承诺事项,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9966566151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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