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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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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年锦非(证)字第 671-2 号 致: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 “公司”或 “海宁皮城”)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发行 “2015年度第二期 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涉有关事宜,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 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制定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 1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 “规则指引”)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 2 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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