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年锦非(证)字第 671-2 号
致: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 “公司”或 “海宁皮城”)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发行 “2015年度第二期
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涉有关事宜,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
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制定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
1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
“规则指引”)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
2
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