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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pdfVIP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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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发行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2017 年度 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简 称“《业务指引》”)等规则指引(简称“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查阅的文件。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指引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 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 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 - 1 - 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这 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交易商协会;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主体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之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于2004 年7 月9 日,发 行人现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号为“商外资沪独资字[2009]1535 号”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64705772U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黄 浦区南京东路300 号名人商业大厦10 楼,法定代表人为任澎,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美元52300 万,经营范围为:“融 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根据发行人之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取得 《中华人民共 和国金融许可证》,为非金融企业。 (三)经本所律师登陆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 ) 查询交易商协会会员名单,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企业类会员。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发行人系经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政府卢府外经(2004 )79 号文批准、由株式 会社ニッシン(一家日本企业,后更名为NIS グループ株式会社)在中国全资成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时持商外资沪卢独资字[2004]2226号批准证书,名为松 山日新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 万美元,注册号为企独沪总字 第036305 号(卢湾),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经营管理咨询,科技、软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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