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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PDF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7-020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5,903,221.50 元及其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 号8 楼X8001
法定代表人:许忠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 (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 (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 号43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人:游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脑”或“公司”)因与广州
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 2016 年 6
月8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出诉讼并收
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粤01 民初272 号】。
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 《民事判决书》(2016)粤01 民初272 号,判决情况
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的十天内,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应向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903,221.5 元。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天内,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应向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
105,903,221.5 元为本金,自2015 年10 月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计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3、驳回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159元,由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09元,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5,950 元。
上诉人云硕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16)粤01 民初272 号民事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2016-021)、《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
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7)、《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2)。
(二)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云硕公司在华东电脑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并收到
82,691,104.50 元合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华东电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82,691,104.5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东电脑承担。
三、本次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
广东高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 民初272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三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 民初272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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