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台北政府松山文化创意园区-松山文创园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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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台北政府松山文化创意园区-松山文创园区

臺北市政府 松山文化創意園區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9月 14日北市文化一字第 10031675200號函同意備查 推廣臺北市文化創意產業、藝文交流、影視拍攝 、文化觀光等活動,開放臺北市 政府松山文化創意園區 (以下簡稱本園區)供各界使用 ,為維護本園區古蹟、歷史 建物之原有風貌及完整性,並保持環境整潔秩序,提供給民眾安全、舒適、寧靜 的參觀、休憩場所,特訂定 本辦法 。 一、 園區範圍 本園區係指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 133號內松山 文化創意園區之土 地、建物之範圍 。 二、 園區開放時間 本園區室內空間,除辦公區域及限入區域外,開放時間以 上午8 :00 至 夜間 10 :00為原則 ,戶外空間為24 小時開放。 三、 場地租用 凡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或攝影者,應事先依臺 北市政府松山文化創意園 區場地申請管理辦法,向園區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 ,依規定繳 費,並遵守 上述管理辦法方可辦理各項活動 。 四、 園區內通行規定 本園區內原則禁行機動車輛或停放;如因活動工程車依本園區場地申請 管理辦法及工作安全守則相關規定 辦理。 五、 園區施工安全規定 本園區內進行各項裝修、舞台搭設、養護維護等作業,均需依勞工安全 衛生相關法規 辦理,現場作業由負責主管督導,並應配合勞檢處及園區 管理單位進行檢查作業。 六、 園區內依法禁止事項 在本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若經園區人員勸導仍未改正者,由 本 園區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 本園區為古蹟與歷史建築,擅自在本園區各處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 等破壞損毀行為者,有觸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 ,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行連帶罰之責任。 2. 本園區全面禁菸,違反者有觸犯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其他有危害古蹟及歷 史建築之虞 等行為。 4. 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 噪音管制規定 本園區全區屬於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域 ,於園區內各項活動所產生之音量 應符合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 。若經檢舉且實際測量結果違反規定者, 本 園區得要求活動主辦單位立即改善至符合規定為止;倘經噪音管制 主管 機關確認違反規定者,由活動辦理單位自負相關責任 。 八、 園區保全 本園區保全 人員依本原則 ,維護本園範圍 安全與秩序。 九、 本辦法未盡事項,臺北市政府得予增刪、調整及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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