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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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 *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 1)内涵: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2)理论基础: ①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障公众利益的需要; ②程序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 3)实现措施: ①赋予侦诉机关必要的侦诉能力; ②赋予必要的强制措施权力; ③确立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 2.保障人权 1)内涵: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2)理论基础: ①现代民主社会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 ②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观念。 3)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含义: ①保障任何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 ②保障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 ③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4)保障人权在刑诉中的体现: ①确认被追诉者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其诉讼主 体地位(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 ②对国家追诉权力予以严格的限制(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司法令状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③限制审判权的启动(不告不理、控、审分离、一是不再理等原则)。 5)二者关系: ①二者皆属刑事诉讼的目的。从根本上讲,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恢复遭受侵害的社会权益,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②二者时常发生冲突。国家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利益的追求可以有所侧重,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就是在不断协调两者的矛盾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6)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案例:1985年8月25日,整个铁岭市沸腾了。人们拥到市检察院门前,异口同声地喊着,“到底改判了,还是法比权大。” 那是1984年1月14日,在该市某区万人宣判大会上,审判长宣布,“判处强奸犯刘某死刑,立即执行。”“冤枉啊!”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刘某突然声嘶力场地喊叫起来。意外情况的发生,使在场的入都惊呆了。负责临场监督的市捡察院二处检察员,凭着多年积累的经验,感到事态严重,走上前去。刘某哭着对检察员说,自已是在遭人陷害、受刑不过的情况下,才编造了强奸罪行,实际上,那都是莫须有的。 市公、检、法部门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对刘某案件全面复查。复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调查组查实:市中级法院原判决中认定刘某5起强奸案中,有3起失实,2起证据不足。造成这一重大错案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承办此案的区公安分局个别民警在侦查、预审阶段使用了野蛮的刑讯逼供并制造了大量伪证。 1983年8月,市食品厂向区公安局反映本厂职工刘某有流氓行为;决定立案侦查,分局将此案交给于某承办。 9月1日,于某收到两封诬告刘某强奸鲁某和何某的信。他认为这是自己立功升官的好时机,便在提审刘某时,硬逼刘承认犯了强奸罪。刘无辜受陷,气得脸涨得通红,大声和于某争吵起来。于见刘不肯承认.便纱起凳子腿向刘狠砸过去.并用电警棍向刘的脸上、身上猛捅之后,于某又在作案时间、地点及主要特征上提示刘。刘被迫按照于的提示,编造出强奸鲁某和何某的“罪行”。 9月18日,于某再次提审刘某,又逼刘承认还有其他强奸罪行。刘苦苦哀求,“确实没有了,要有你打死我都行。”于大怒,他让刘笔直地站着,然后抡起手中的格尺左右开弓往刘的脑和脖子上猛力抽打。刘捂着脸,仍不承认。于又命令他趴在椅背上,进行体罚。又唆使另一承办人用电警棍打刘的腰部和臂部。刘不得已又编造出另一起强奸案。 为了取得“被害人的陈述”,于某又采取了更卑劣的行动。 一天,于某到刘某编造出的发案地点去查找“被害人”,迎面碰上女青年刘某某。于粗暴地命令刘某某站住,逼她承认被强奸过。刘某不知所措,吓得一边后退一边说,“我没有,没有过。”,于上前一步堵住了刘某某,威胁说,“要不承认,我就把你送到公安局押起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刘某某只好流泪按于某的意思,编造出曾被刘某强奸,并怀孕流产的假证言。几天后,于某又从铁路矿务局医院骗到了刘某某做过人工流产的假证明。 因而,刘某被冤判死刑立即执行。 、 ※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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