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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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概况 (一)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元/㎡;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元/㎡)、搬迁费(标准为2017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17元/㎡)、搬迁费(标准为2017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17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17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17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7]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广州市xx区xx办公室 5月16日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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