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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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 ,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 2017年2月9日前归还 。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 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 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 今借人帅某 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 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 今借人帅某 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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