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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PDF
公告编号:2017-014
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 年2 月21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西安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SENAH INC (美国森那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Donald Gene Hanes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富
士达”)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郭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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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14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00 年开始,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基于代理关系开始合作,
但合作均针对具体合同签订佣金协议、以及基于购销关系签订采购
销售合同进行货物销售代理的合作。
在上述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2004 年8 月基于美国森那公司
申请贷款等需要,双方签署了本次诉讼争议的《代理销售协议》,
但该协议签署后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
仍基于单项佣金或购销合同计算并结算佣金、货款。美国森那公司
针对该《代理销售协议》起诉本公司违约,鉴于该《代理销售协议》
属无效协议,本公司未予应诉。
2015 年11 月17 日,富士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在2004 年8 月7 日签订的《代理
销售协议》无效,并要求美国森那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该诉讼事项
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送达美国森那公司,目前正在
审核、转送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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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14
2017 年3 月27 日,本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快递方
式寄来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陕01 民初字第
59 号】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陕
01 民特字第59 号】及相关副本。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事项:
1、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
于2016 年6 月2 日做出的《关于同意原告请求缺席判决的判令》
(案号:13-cv-04254-BLF).
2、被申请人(富士达)支付美国森那公司$76,877,889.41 美元,
折合人民币为528,781,498.94 元(按照2017 年2 月10 日汇率计
算),以及利息人民币13,162,252.81 元(自2016 年7 月20 日至
被申请人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暂算至 2017 年 2
月10 日),合计:人民币541,943,751.75 元。
3、被申请人(富士达)承担本案执行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公司在2016 年 1 月8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对富士达与美国森
那公司之间的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披露依据的文件为 2013 年 9
月13 日美国法院通过中国司法协助程序送达给富士达的诉状。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对诉讼事
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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