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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doc
五邑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暂付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正常流动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应收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待结算款项,如教职工差旅费借款、零星采购借款以及各类应收、预付款等。
第三条 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基建等各项公务性开支,不得挪用于非公务开支。
第四条 各单位申请暂付款人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其它人员不得申领暂付款。临时工和学生因工作、举办活动、外出实习等需要借款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职工作为借款人,并明确经济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借款的第一审批人,对本单位经费、项目经费借款的安全、使用、报账或归还等负领导责任;借款人负责借款的领款、使用、报销和归还等工作。
第六条 借款一般须有预算经费,无经费的不予借款。
第七条 暂付款按借款人和预付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借款人应写明具体业务,“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借款业务与结算时的业务必须一致,不得一借多用。
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数额和占用时间,财务处要及时、定期对暂付款进行清理。
第九条 借款人因工作调动、长期离校、退休的,应将经手的借款全部结清,或向交接人移交清楚。未结清或未办理往来款移交手续的,财务处不予在离校单上盖章,人事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财务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意见后进行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章 暂付款的办理
第十一条 借款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置等经费)借款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财务处科长审批。
(二)借款金额在0.5万元及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借款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借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无经费预算借款以及特殊情况借款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借款的,由借款经办人如实填写的《五邑大学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人姓名、借款时间、业务发生时间、地点、款项用途、大小写金额、经费来源、预计结算日期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名同意,由相关借款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财务作支出凭证记账,第二、第三联用于借款结算。第二联与报销原始凭证作为结算借款凭证记账,第三联退还借款人,证明已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各类采购项目(基建、维修、设备、图书等)预付款的,必须有合同或协议,财务处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付款进度付款;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要求办理。采购项目的预付款由承办的职能部门办理请款单,写明预付款大小写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及账号,借款单位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按付款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其它应收款类业务的结算,由业务经办人负责跟踪至结算完成。
第十五条 借款经办人与借款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三章 暂付款的使用、报账和归还
第十六条 各类因公借款,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填制报销单据,并按各类经费的审批程序办妥全部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借款手续。
第十七条 暂付款报销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借款的,出差人员在返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各类会议借款的,应在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三)其它各类业务借款,无特殊情况的,应在业务完成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设备预付款,已取得设备发票,使用单位已验收,办理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及时办理借款结算手续。
(五)工程预付款,按合同冲减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未结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六)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经办人要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未使用的借款,应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章 暂付款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暂付款的借出、报销、收回、结余的明细核算工作;负责暂付款日常清理,随时清查暂付款的未结算情况,督促借款人按规定结算借款;负责针对暂付款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除平时催收外,每年集中清理催收两次(上半年五月份,下半年十月份),对每一笔跨年度借款作书面说明(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和处理意见;负责对无法收回的暂付款及时上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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