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外贸实务 第六讲 货物交付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标的是保险要保障的对象,它可以使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明确表明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海洋运输中,具有可保利益者不限于船舶所有权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管领,应有可保利益,有权投保并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要求保险人依约赔偿。保险人未能证明船舶不适航,又未能证明有其他除外责任情形的,不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各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具体体现在: 三、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即,保险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而不是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入,所以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称为补偿原则。 注意: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类。如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等以有形财产或财产相联系的利益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保险。财产本身具有价值,可以用货币表示它的价值,财产的损失也可以用货币表示,当然也可以用货币补偿。 如果保险人支付赔款超过实际损失的价值,就会使被保险人获利,诱使被保险人希望发生灾害事故损失,有些人就会故意制造事故损失。显然,这样做的结果会增加社会财富的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财产类保险支付的赔款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 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类,因为人的生命不能估价。由于人的生命不能估价这一特性,所以人身保险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主要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缴费能力选定,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问实际损失多少。因此人身保险可以向多家保险机构投保,在发生人身伤亡时,可以从多家保险机构获取保险金。 四、近因原则 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产生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s.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td.一案。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Leyland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近因原则的含义及规定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无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因原则的案例适用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 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2)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