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电子商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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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电子商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ICS35.240.60 A 10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 T—XXXX 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 电子商务业务规范 Business Collaboration Platform of Supply Chain E-commerce 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2017.3.21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相关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上海海鼎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上海海鼎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龙祥、胡葳、王娟、楼高翔、汤毅、查潇、易露、汤悦荣、林树宝、谢燕文。 供应链业务协同服务系统 电子商务业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应链业务协同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零售商、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供应链协同 supply chain collaboration 供应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结成的一种打破了企业边界,将供应链上各个信息孤岛连接在一起,形成完整的业务链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建立企业间赢。 egional supply chain business collaboration service platform 为某一区域内的零售、第三方物流platform operator 在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中负责系统开发与运维的组织。 系统用户 platform user 使用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零售商、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 预售订货:店铺(零售商)先向分销商进行“订购”,然后分销商再向厂商进行“采购”,补充库存后再对零售商零售商 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 系统运维方应当核验分销商/品牌商、第三方物流商 系统运维方在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的名称、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系统运维方应对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发现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系统运维方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及时予以删除,并予以警告 交易秩序维护 系统运维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系统运维方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交易指令前,应当要求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 系统运维方设立制度,允许在期内取消订单。 系统运维方应当调查核实交易中出现,并助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系统运维方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系统运维方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系统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 系统运维方对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系统运维方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对第三方物流商投诉记录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系统运维方应当受理的投诉,并依照。 (资料性附录)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基本要求 设立条件 区域供应链协同系统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系统运维方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系统运维方应当妥善保存在系统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系统运维方和交易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年。 系统运维方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下载或打印交易信息。 鼓励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系统运维方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监管部门或零售的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系统运维方应提供 上、下游企业认证审批与新建下游企业的注册制度,其中上游企业指分销商/品牌商,下游企业指零售商; 系统内交易规则 关于产品安全性的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基于产品可追溯性的物流信息公布管理 用户权益保护制度 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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