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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征地公告模版
征地公告模版
征地公告范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信宜市征地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水田96.15万元/公顷;旱地52.65万元/公顷;园地4
1.0万元/公顷;林地24.7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
1.4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51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信府〔2017〕12号、27号文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
被征收土地面积经国土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到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
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17〕41号)的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及协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比例计提留用地指标,市人民政府承诺在两年内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选址后依法办理该留用地报批,获批准后征收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东镇街道办、东镇街道尚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6日 征地公告范文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7〕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3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7〕1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17〕51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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