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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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

?? ? 7、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 ??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同等条件”时,应当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司法解释四》第28条) ??? 8、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 ??? 公司章程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四》第29条) 总之,在学理上、在实务中,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都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既涉及到公司法,又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也涉及到工商登记,以及各法的司法解释,在具体的个案中应综合考虑法律与司法解释的适用。 以上所谈只是我对股权确认和转让问题的几点肤浅认识,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 股权确认与股权转让 —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与适用 国家检察官学院 石少侠 一、关于股权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股权确认问题,我认为主要是由三种行为引起的,即虚假出资、瑕疵出资、隐名出资。 (一)虚假出资的股权确认 虚假出资,是指实际上并未出资而在形式上具有股东名义的行为。常见的虚假出资表现为虚拟股东、虚构出资、虚资实债以及其他的虚假出资行为。 1、虚拟股东 所谓虚拟股东,是指名为股东者实际上并未向公司出资,只是公司的挂名股东。 【案例1:虚拟股东】 甲拟由本人出资3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为规避当时的法律规定,确定股东为甲、乙、丙、丁四人。在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载明甲出资15万元,乙、丙、丁各出资5万元。 后甲乙二人产生纠纷,乙主张在公司中享有股权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确认乙为股东并享有股权,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否认乙是股东,并否认其享有股权。 法官裁量思维: 一审法官系依据“形式要件”得出的结论,即只要章程、股东名册及注册登记文件等有文字记载,即认可其股东资格; 二审法官则依据“实质要件”得出结论,即确认股东资格要看其是否有实际出资,有出资是股东,无出资即非股东。 《司法解释三》的第22条确认在上述情形下,应依据实质要件确认股权。 《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虚构出资 所谓虚构出资,是指名为股东者虽未向公司实际出资,却虚构股份,谎称投资,并在形式上具有股东身份。在实务中多表现为一物两投或一股二投(必有一虚)。 【案例2:虚构出资】 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10%的股份,后又将其在乙公司中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投入到丙公司,成为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现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实际上并未向丙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丙公司实为“空壳公司”,甲公司仍为乙公司股东,并在乙公司中行使股权为由,要求强制执行甲公司在乙公司中的股份。(这涉及到股权确认、人格否认与执行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大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处理。 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第54条第2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 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问题:在执行阶段直接变更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合适?这既涉及公司人格否认,又涉及对股东诉权(上诉权)的保护,不能简单化处理,《执行规定》(1998年)值得商榷。应先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胜诉后方可追究股东责任。 3、虚资实债 所谓虚资实债,是指虽有出资形式或股东名义,但实际上却按债务履行。 【案例三:虚资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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