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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安发红黄牌牌标准(定稿)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 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集团公司安全有效发展,进一步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精神,针对当前集团公司发展实际,对《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
“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集团公司安全有效发展,进一步落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精神,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针对当前集团公司发展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
1.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2.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3.高瓦斯矿井抽放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
5.敞口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6.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
7.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8.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的。
9.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井下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
10.井下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
11.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12.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13.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4.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
15.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6.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17.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
18.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19.采掘工作面空顶范围超过规定或出现冒顶没有安排处理继续施工的。
20.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21.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22.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23.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24.新型支护材料下井使用未经公司审查批准的。
2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
26.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
27.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8.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9.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30.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
31.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32.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
33.水体下和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审批的。
34.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
35.有疑不探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
36.提供虚假图件或图纸资料错误,影响事故抢险救灾的。
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
1.通防机构设置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2.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3.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4.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
5.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时间超期(7天)的。
6.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8.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
10.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
11.电气作业“工作票”、“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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