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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立法历程 2008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分为12章,共88条。二审稿增加了1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 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标准,劳动活动侵权等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2009年12月22日至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并于2009年12月26日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实施。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背景: 1. 医疗事故案件增加,仅法院受理医疗事故案件2009年结案达到15757件 2. 标准混乱,是处理医患关系时面临的最大法律难题。 造成混乱的原因是法律与法律打架是二元化的问题: 三个双轨制构成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诉因的双轨制 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鉴定的双轨制 医 医 医赔 人赔 医技 司机过 疗 疗 疗偿 身偿 疗术 法构错 事 过 事标 损标 事鉴 鉴医鉴 故 错 故准 害准 故定 定疗定 三、侵权责任法一统乱局。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建立了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迄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以往与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要以它为准。这将大大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减少了整个社会为解决医疗纠纷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 新法实行一元化三类型 医疗技术 医疗伦理 医疗产品 损害责任 损害责任 损害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为54-56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解读 1. 本法抛弃以前行政法规和裁判实践使用的医疗事故责任“概念”,采用“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2. 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在诊疗活动中,医方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 归责原则:有违法行为、医方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4. 医疗损害责任要有以下四个要件 5.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将以“本条作为裁判依据”,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既无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 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1.本法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作出了统一规定,医务人员要尽说明义务及取得患者知情同意。 (1)关于医疗告知的内容,概括起来有4个方面: A 患者病情: B 医疗措施: C 医疗风险: D 其他替代医疗方案: ( 2)手术告知 (3)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包括: 2. 知情同意的主体。 3. 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未取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实施诊疗行为在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须特注意,虽然履行为本条规定的说明义务,取得了患者或近亲属书面同意,如果医方出现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5.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的、受限制的如:传染病、精神病、吸毒人等,可以考虑知情同意权受限。 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如职能科室负责人、总值班)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负责人)。 解读:本条说明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措施。 1. 紧急情况要点: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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