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与法文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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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与法文化

引子 《水浒传》第三十五回:宋江,燕顺——石勇 《水浒传容与堂刻本》:“若夫宋江者,逢人便拜,见人就哭,自称曰‘小吏小吏’,或招曰‘罪人罪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 一、孝道 法律概念:“责任”、“义务” ︱ 文化概念:“孝道” (一)善事:精神层面 《说文》:“孝,善事父母者也。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唐律疏议》:“善事父母曰孝。” 1.态度上要做到恭敬。 子夏问孔子。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论语·为政第二》) 端茶送水见脸色 孝——敬 2.行为上要做到顺从。 “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 “砍杀尔”(cancer),癌症 《弟子规》:“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 孝——顺 不顺典型 (二)利亲:物质层面 《墨子.经上》说:“孝,利亲也。” 《大戴礼记·曾子大孝》:“孝有三:大孝不匮,中孝用劳,小孝用力。” 《二十四孝》中“行佣供母”的故事。 江革,东汉时齐国临淄人——江苏下邳,任五官中郎将。 不孝子,没资格买房?——孝道量化的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张家洼村 比较 善事:高层次; 利亲:低层次。能养之孝,“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二、违反孝道的犯罪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阿意曲从,陷亲不义”——“善事”; “家贫亲老,不为禄仕”——“利亲”。 (《孟子·离娄上》《十三经注疏》注文)。 夏朝有不孝罪。《孝经》中记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汉朝不孝罪。《二年律令·贼律》:“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汉武帝时,衡山王刘赐的太子刘爽——继母王后徐来。公元前122年冬,刘爽“坐王告不孝”,被处弃市之刑。 汉代以后的不孝罪,可分两大类: (一)生前不孝的行为 1.“恶逆” 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罪名叫“恶逆”,处斩刑。 2.“不孝” 控告、诅咒、骂詈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处绞刑。 早在秦朝,骂父母是不构成犯罪的。汉初贾谊在《治安策》中的说法: “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you,一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併倨(踞);妇姑不相说(悦),则反唇而相稽。”(《汉书·贾谊传》) 汉朝“以孝治天下”,骂詈父母是死罪。 《二年律令·贼律》 儿子对父母: 子殴詈父母,弃市。 儿媳妇对公婆: 妇贼伤、殴詈夫之父母,弃市。 孝治天下, 亦医人心。 案例 张江陵骂母。妻吴氏,母黄氏。 南朝刘宋时期,“令死,黄忿恨自经死”。 “补治”。 尚书比部郎孔渊之认为:“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冶铸刑徒。(《南史》卷二十七) 《唐律·名例》:“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处绞刑。“干名犯义” 3.“别籍异财” 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要分家单过的。 早在秦朝,别籍异财并不是犯罪。“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汉朝初年,“河内好生分。”(《汉书·地理志》) 借父耰锄,虑有德色; 母取箕帚,立有谇语。 (《汉书.贾谊传》)。 汉武帝,三纲五常成为最根本的国策。“父母在,不有私财”(《礼记·曲礼》) 曹魏时,《魏律》明确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晋书·刑法志》)。 案例 刘君良分家 隋唐之际,瀛州饶阳(今河北衡水市饶阳县)。 妻子:“天下乱,禽鸟不相容,况人邪。” 刘君良:“尔破吾家。” “义成堡”(《新唐书·孝友传·刘君良传》) 别籍异财的法律后果。三种: 第一,“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第二,“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徒二年,子孙不坐”。 第三,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唐律疏议》卷一二) 明清改为杖一百。近代以来不为罪。 田真哭荆图: 田真中立,面向西南,前一人迎面来, 后一人抚树干面西立。 三人立一庭院之中, 左有勾栏一处,中植紫荆树。 《续齐谐记》说:陕西临潼有田真三兄弟分家,财产均分后,剩屋前一棵紫荆树未分。他们商定次日将紫荆分斩为三,各得其一。但次日去看,树已枯萎。田真说:“树本同株,闻将分斩,所以憔悴,是人不如木也。”说罢悲不自胜。兄弟相感,遂不再分,紫荆树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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