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江南十校”2015届高三3月联考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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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江南十校”2015届高三3月联考语文

2015年江南十校素质检测 语文[来源:学,科,网Z,X,X,K][来源:学§科§网]晦明变化者 ②山间之朝暮也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风霜高洁水落而石出者山岛竦峙山河破碎风飘絮的心灵,也给读者留下了思考回味的余地。 示例三:使主题更加丰富深刻。这一结尾在彰显人性中善良、尊重他人生命的美好品质外,更以冷峻的笔法揭示了战争摧残人性、毁灭生命的残酷事实。 四、(24分) 15.A(B 称/秤不同;C 拙/绌不同;D 舫/坊不同。) 16.B(A 桅杆;C 市盈率;D 太仓一粟 )[来源:学,科,网Z,X,X,K](4分) 序号 修改 ① “格萨尔王传”改引号为书名号 ④ 在“散韵结合”前加“以”(或“用”) ⑤ 删“逾”(或“多”)字 ⑦ “不仅”与“它”对调 [来源:Z§xx§k.Com]。(4分) 观点:读书深造有利于创业成功,是改变命运的重要手段。(2分) 20.(5分)(1)⑤③①④②(3分) (2)尽管(虽然)蒙恬不是毛笔的发明者。(2分) 五、(60分) 21.参考近年安徽省高考作文评分标准。 参考立意: (1)慎重对待人生的重要选择; (2)勇于做出异于常人的选择; (3)一旦做出了选择,应坚持不懈,努力创造不一样的精彩。 附:柳宗元《驳复仇议》参考译文 我(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时,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再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典。我个人认为他的建议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最根本作用,用来防止动乱。如“礼”说,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儿子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最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动乱的,如“刑”规定,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一致,但运用起来有差异,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个人身上的。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叫僭越礼制,是严重破坏礼制的行为。如果把这种做法告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处世了,把这种做法作为法典,可以吗? 圣人处理事务,穷究事理来决定赏罚,依据情由来决定褒奖或贬斥,(把“礼”和“刑”)结合起来考虑罢了。假使当时调查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推求了事情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那么)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仅仅因为个人的怨恨。施展他做官的威风,对无辜的人妄加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蒙蔽包庇,(对冤屈者的)呼号充耳不闻。而徐元庆能够把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当作奇耻大辱,把时刻准备报杀父之仇当作合乎礼义的行为,想尽办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决心坚定,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法而施行正义啊。执法的官员应该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处死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手中,而是死在国法上啊。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律,而杀害奉法行令的官吏,就是悖逆凶横、犯上作乱。将其抓获处死,用以严正国法,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来源:学科网]不明白“礼”了。“礼”所说的“仇”,指因为含冤受屈内心沉郁悲痛而申诉无门的情况,不是指犯罪违法而被处死的情况。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不问是非曲直,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种违反经典、背离圣人教诲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调人,负责处理人间的怨仇。”“凡是杀人而合乎礼义的,就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如要报仇,就会被处死。”(如能这样,)又怎么会发生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的事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是因罪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因罪伏诛,儿子报仇,这是引起往来相杀的行为,这样的复仇行为消除不了互相仇杀的祸害。”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礼制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不惜一死,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坚守孝道,决心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国法当作自己的仇敌吗?那些上奏议的人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刑法,败坏礼义,这种做法不能作为准则,是十分清楚的。 请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按照以前的意见办理。我谨发表上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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