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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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

* 答案:AD   解析: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故选A、D项。 * 答案:B   解析:西周时期的“三不去”规定的是: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对妻子权利的保护。所以A项正确。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形成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在本题B项中,“财产的继承是诸子平分制”是错误的,西周时期的财产继承仍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只不过这是次要的。在离婚方面,宋仍然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是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所以C项正确。 * * * 答案:B   解析:“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平级的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本案原由州府审理,因此选项A正确。 * 答案:C * 答案:ABCD   解析:《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故A项正确。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据此B 项正确。C项表述正确;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所以D 项也正确。 * 。 * 地方,实行路、州、县三级制 太宗时,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分设经略安抚使掌军事,转运使掌财赋民政,提刑按察使掌司法,提举常平使掌赈灾专卖(统称监司) 2、官吏的选任 两宋虽沿用唐朝的科举取士制度,但与唐朝考取进士还须经过吏部考核方可授官不同,宋朝只要一被录取即可任官。 除科举取士外,宋朝还有恩荫制度,凡贵族官僚子弟亲属,均可通过此法授官任职。 宋朝任用官吏实行官职分授、差遣制度。 两宋专门设置审官院考核在京朝官及地方高级官员,考课院考核各官府幕僚及州县级官员。 当时规定,内外官员三年为一任,一年一考核,三考而任满,根据考绩结果予以升迁或降职。 3、职官考课 在沿有御史台的基础上,增设了谏院、御史房、监司、通判、“走马承受”等监察机构,从面形成了更加严密的监察体系。 4、职官监察 四、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中央: 御笔断罪 三法司 审刑院 制勘院 推勘院 地方 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太宗时设诸路提点刑狱司,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州县的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各州县的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的违法行为,并可直接上报皇帝。 (二)审判制度 宋朝法律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案件,对民事诉讼时限规定了“务限法”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宋朝则规定了严格的断狱时限,称为“听狱之限”。 刑事、民事诉讼制度 案件的审理、判决 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移司别推”和“差官别推”两种。 移司别推为同级异司复审,由原审判机关长吏改派同级他司进行重审。 “差官别推”是上级机关差官进行重新审理,或将案子移往其他机关审理。 翻异别勘制度 单选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死刑复核制度 证据制度 宋朝规定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可依法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制度”。但规定判决三年以上的案件不准理雪。 理雪、驳议与法官责任制度 鞫谳分司是宋审判制度的特色,即审判分离。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负责审讯,详议官负责判决。州设司理参军审讯调查事实,司法参军检法用律,之后由知州、知府判决。 鞫谳分司制度 单选 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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