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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公开与外部监督的思考

完善司法公开与外部监督的思考 司法公开是指司法机关主动或被动地将司法权的运行状况依法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司法公开的主体、司法公开的对象、司法公开的内容、司法公开的方式、司法公开的依据等几方面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是现代民主社会对司法权运行的必然要求,是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制度。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任何权力都是一柄“双刃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滥用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作为国家核心权力的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一、完善我国司法公开的新探究 (一)中国司法公开的历史沿袭 中国司法公开的历史进程,与人民法院出台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进程相一致,其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在三个不同的时期由平面走向立体,由单一走向多元,依此,可以将中国司法公开的演进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2004 审判公开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司法基本要求。1999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是中国第一个专门就公开审判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文件明确了公开审判的含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也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内容,重点为裁判文书公开。总的来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之前及其实施期间(1999 --2003年),中国司法公开的范围都仅限于庭审公开(包括判决公开)。 2、2004—2008年——有限司法公开时期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年)为人民法院工作由庭审公开走向司法公开提供了理论依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对司法公开的方式和范围作了新的规定。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其规定的审判公开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和与审判有关的法院工作,使审判公开从狭义走向了广义即“司法信息公开”或者“司法公开”。 3、全面司法公开时期——2009年至今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对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作了更加开放性的规定,提出要实现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为以后全面司法公开(六项公开)作了初步探索。2009年是中国司法公开年。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简称《六项规定》)。《六项规定》标志着中国司法公开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阶段。《六项规定》和与其相关配套的文件明确了司法公开的依据。在司法公开的实施保障方面,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举措使司法公开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中国司法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方案》等地方各级法院也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从网上公布判决书、进行庭审直播,到涉访疑难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的公开听证;从新闻发布例会制度的建立,到法院年度报告、司法统计数据的发布;从传统静态的方式,到多角度、全方位的动态信息化传播司法公开的范围在扩大,司法公开的方式在创新,司法公开的效果在逐步显现 1、司法是公共资源,理应全民共享 司法在现代社会早已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具体表现为:首先,司法的成本已经列入国家预算及地方预算,由国家公共财政支付。其次,司法机关也是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及保障的部门,具有公共性与公益性。再次,从法治国家司法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司法公开是必然选择,从裁判依据、裁判文书到判例都是可以查询利用的,司法作为公共资源已经从口号变为行动,从理论变为实践。从司法公开的主要载体来看,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其性质不是法院或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而是重要的公共资源,根据公共资源特性,应该全民共享。 2、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标志 在非法治社会,司法更多的是幕后操作、暗箱操作,甚至秘密审判,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法律,公开审判,公民的自由才能得到保证,权利才能得到维护,正义才能得到伸张。法治社会为了保障民权,纷纷将司法公开写入宪法或组织法、诉讼法,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司法公开进行了明文规定。 3、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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