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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起源和演化
第二讲 家庭的起源和演化 婚姻、家庭概念 广义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其中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 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本身也从低级的形态向高级的形态进展,最后脱离一种形态而进入另一种较髙的形态。“ ——摩尔根《古代社会》 家庭出现以前的人类两性关系状态 摩尔根根据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相互关系的原理,认为人类在刚刚脱离动物界的童年时期,即蒙昧时代的早期,曾实行过长幼不分、辈分不分的“血亲杂交”。 原始人群没有婚姻和家庭。经过杂乱性交关系阶段,人类的两性关系中逐渐出现某种由习俗规定的社会禁例。只有按照一定社会规范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才具有婚姻的意义,才能构成家庭。 学术界对家庭演化的形态一直有不同看法,通常认为经历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四种形态。 一、血婚制家庭 血婚制家庭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家庭形式。在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两性关系出现了简单的、不严格的禁例。这标志着人类两性关系开始有了社会规范的约束和限制,成为婚姻关系或制度,为家庭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这种两性关系的禁例就是不允许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这是关于婚姻关系的最简单的限制,并逐渐成为一种习惯和制度,为人们所共同遵守。 血婚制家庭形式的特点是:按辈份划分的婚姻集团和范围,同辈的人构成夫妻圈子。即家庭范围内的所有祖父母都互为夫妻,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互为夫妻,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再构成第四个夫妻圈。这样就排除了上下辈之间的婚姻关系,排斥了祖辈与子孙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通婚关系,两性关系的范围限制在同辈男女之间。 “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概互为夫妻。”(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从原始状态中产生的血婚制家庭,排除不同辈之间的两性关系,形成同辈人的婚姻集团,这种禁例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自然选择的结果。 自然选择是指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在生存环境中互相竞争、适者生存的自然过程。 原始人类在杂交过程中发现,血族相奸所生的子女体力和智力都不健康,不利于群团的发展,有些原始群团因此遭到自然淘汰,由此产生禁止血亲杂交的要求。 二是社会生产的推动。 一俟原始群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血婚制家庭是否曾经存在? 摩尔根根据亲属制度,恢复与之相适应的家庭形式,证明血婚制家庭在历史上必然存在过。 资料2:血婚制的发现 摩尔根在夏威夷发现一种他称之为 马来式亲属制 的亲属制度。当时的夏威夷的婚姻家庭形式是普那路亚式的,但流行的亲属称谓则反映了更早、更低级的婚姻关系。根据这种制度,所有的远近血亲都可以归纳到五类亲属关系中: 第一类:我、我的兄弟姊妹、我的从、表、再从、再表、三从、三表以及更疏远的从表兄弟姊妹,不加区别,一律都是我的兄弟姊妹。 第二类:我的父母、父母的兄弟姊妹、父母的从、表、再从、再表和更疏远的从表兄弟姊妹,不加区别,一律都是我的父母。 第三类: 我的祖父母、祖父母的兄杀姊妹、祖父母远近亲疏的从表兄弟姊妹,不加区别,一律都是我的父母的父母。 第四类: 我的儿女以及他们的远近亲疏的从表兄弟姊妹都是我的子女。 第五类: 我的孙子孙女以及他们的远近亲疏的从表兄弟姊妹都是我的孙子孙女。 此外,同一亲等中的一切个人彼此都是兄弟姊妹。 这些亲属称谓,与当时事实上存在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按照这种亲属关系,对每个男子来说,亲兄弟和从兄弟之妻,同时也是他的妻;对每个女子来说,亲姊妹和从姊妹之夫,同时也是她的夫。从这种制度可以推断,亲兄弟姊妹和从兄弟姊妹集体相互通婚的婚姻形式确实存在过。因为这种亲属称谓恰恰代表了这种婚姻形式,也只有这种婚姻形式,才能解释这种亲属制度。因此婚姻起源于嫡亲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在以这种婚姻方式组成的血婚制家庭中,就男子而言,则为一夫多妻制;就女子而言,则为一妻多夫制,这种形式应被视为与人类社会同样古老的形式。(摩尔根《古代社会》) 二、伙婚制家庭 血婚制家庭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之后,两性关系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禁例,即不准兄弟姊妹之间发生婚姻关系。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新的婚姻形式,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与另一列不是自己姊妹的女子通婚;一列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与另一列不是自己兄弟的男子通婚。 伙婚制家庭仍然是群婚形式,在家庭范围内相互地共夫和共妻,只不过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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