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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丁刑法思想
宾丁的刑法思想 刘安韦 宾丁的刑法思想 卡尔· 宾丁,生于德国法兰克福,从小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养成了“深究的思考习惯、谨慎的工作态度和不倦的创作热情”。其先学习历史学,后又转攻法学,这样的背景培育了宾丁的历史批判精神。宾丁一生著作丰富,其中影响最大的是 《规范及其违反》。 《规范及其违反》分为四卷,分别为《规范和刑法》、《责任和故意》、《错误》和《过失》。 一、实证方法:摆脱哲学玄想之刑法 (一)自康德以来,德国刑法学隶属于哲学,许多刑法学家拘泥于哲学思辨。宾丁否定了哲学的二元性思考,持实证法的观念,并猛烈抨击了自然法的思想。 (二)刑法解释的意义 刑法是当前的,处于过去与未来之间的过程中,是历史演化的结果和未来发展的起源,它自始就应按照历史标准加以衡量,所以除了一般刑法理论之外,它还带有历史现实性特征。 宾丁倡导目的解释论。他认为目的因素作为法律解释的渊源表现为三种形态: (1)作为具体法律条文的目的 (2)作为法律制度的目的 (3)作为法治的目的 (三)评价 利:实证的考察完全符合法学的科学品格,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意愿,有利于保障法官判决的延续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 弊:忽视了法律内在的实质利益和生活内容,具有法律形式主义的倾向。而这正是源于宾丁对规范进行了形式化的理解,所以在其实证法研究中难以找到规范的实质内容。 二、实证法基础:规范及其违反 (一)规范及其违反理论是宾丁法学思想的基石,奠定了其犯罪论、刑罚论等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 (二)规范与刑法的关系 与一般刑法理论不同,宾丁是以合法行为为出发点展开对刑法的研究。他认为规范是刑法的前提,刑法规定了刑罚威慑的规范违反。规范可以在刑法之外确定行为的犯罪性。 规范是一种指令(禁止和命令),是“纯粹的、无意的、特别是无意进行刑罚威慑的指令”。这种指令就是规范的形式,禁止和命令是规范的内容。规范的目的是预防,规范的任务是赋予行为人某种义务。 (三)评价 宾丁从规范违反的角度和以合法行为为规范的逻辑出发点进行研究的方法值得肯定。但过分强调规范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让人质疑。 三、实证法解释:犯罪构成理论 宾丁区分了罪和可罚之罪两个概念。而可罚之罪又包括犯罪要件和可罚性要件。其中犯罪要件又含客观构成要件(行为面)、主观构成要件(责任面)和归责可能性三个方面。 (一)客观构成要件及其相关范畴 宾丁认为违法性是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必不可少的要素。而因果关系对认定客观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自由意志构成了这种因果关系的内容。 宾丁在行为理论中持因果行为论,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上,持原因条件区别说中的过重条件说或决定原因说。此外,在宾丁看来,违法性是主观的,排除犯罪行为只是违法性行为的例外情况。 (二)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就是责任,即意志表示,引起违法性的、有行为能力者的意志。而故意和过失是责任的下位概念,过失与错误密切相关。此外宾丁还认为,责任具有双重的现实化作用。 (三)归责可能性 归责可能性就是将法律后果归属于实现法律上相关意志之行为人的可能性和范围。行为人具有特定规范违反之意志,才能认定行为人对法律后果具备归责可能性。 (四)可罚性要件 可罚性要件侧重于刑罚的确定。可罚性要件对确定可罚性与不可罚性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具有指示作用。 四、实证法保障:刑法惩治理论 宾丁否定相对主义的刑罚观,持绝对主义的刑罚立场。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法律对责任人的支配。这种支配以行为人的责任为根据,以罪的规范违反为基础。宾丁还认为,相对于法律支配而言,特殊预防是刑罚的派生目的。同时刑罚的教育目的也是附条件的。 宾丁也不赞成绝对主义刑罚观中的赎罪论或报应刑论。 刑罚不仅作用于受罚者也作用于国家 刑罚的定义:为了保障受侵害之实证法的权威性而按照国家规范来对抗罪犯的法律。 刑罚是责任的现实化 刑罚的国家本质:国家用以保护规范的手段 五、总体评价 在宾丁之前,德国刑法理论不崇尚现实关怀,不注意解决实际问题,而宾丁的实证法研究开创了德国刑法全新的局面,启动了波澜壮阔的德国刑法学研究。 如果说费尔巴哈是以一般预防理论推导出刑法的自由、法治国家观念,那么宾丁就赋予了这个观念以完美的司法表达。(施密特) 谢 谢 大 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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