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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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新余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分市外出差差旅费和市内出差差旅费。市外出差差旅费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出差差旅费指学校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到本市的县区及乡镇(出差目的地在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区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区各办事处所辖区域的除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各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及副校级领导出差须有校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其余工作人员须有相应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含处级及以下干部、正高职称及以下职称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含处级及其以下级别干部、正高及其以下职称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含处级及其以下级别干部、正高及其以下职称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市内、省内(市内除外)、省外制订。 市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50元。 省内(市内除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一次的除外。 (一)伙食费交纳标准,原则上执行当地或接待单位的用餐标准。当地或接待单位没有标准的,市外出差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交纳50元,其中: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二)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交纳的伙食费由接待单位登记入账,抵顶接待费开支。 (三)工作人员报销市内出差费用时,应填写《新余学院市内出差费用审批报销单》,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分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和市内出差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工作人员市内出差市内(指城区以外的本市域)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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