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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域法院审裁平等机会申索之检讨

有關區域法院審裁平等機會申索之檢討 《區域法院平等機會規則》的法例修訂建議諮詢文件 目的 為簡化區域法院審裁平等機會訴訟的程序,司法機 構就 《區域法院平等機會規則》( “《區院平機規則》”) (第336G 章)提出了各項法例修訂建議。本文件旨在邀請各 界就有關建議提出意見。 背景 平等機會申索 2. 反歧視法例是屬於社會性質法例,以保障公民權 利。現時,香港的反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 、《家庭崗位歧 視條例》 (第 527 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 3. 這些條例把指明情況下的若干類別的歧視定為違 法。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可在法院展開法律程序,提出要求補 償或其他補救的申索。常見的案件類別包括性別歧視、性騷 擾、懷孕歧視、殘疾歧視及騷擾殘疾人士 。 檢討 4. 司法機構在檢討區域法院審裁平等機會申索的制 度、法例和程序架構 ,及相關的規則和常規後,於 2011 年 9 月就如何改善有關審裁程序的建議發表諮詢文件。我們提出 了七項建議,旨在 — ( a ) 減少平等機會申索中常見的延遲情況; ( b ) 透過減少不必要的非正審申請,提高審裁平等 機會申索程序的成本效益;及 ( c ) 在 2009 年 4 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實施後,進 一步簡化有關的程序規則。 5. 司法機構收到來自十個機構的意見書,包括相關的 政府決策局/部門、平等機會委員會、法律專業團體和非政 府機構。回應機構整體支持諮詢文件中提出的建議,也建議 了一些可作微調的地方 。經仔細考慮有關意見後,司法機構 於 2012 年 5 月向回應機構發出回應文件,表示會落實有關建 議 ,並按情況作適當的修改。 建議及理據 6. 司法機構現正準備落實有關建議。其中一項主要建 議,即以格式限制較為寬鬆的申索及回應表格來取代須符合 技術細節的狀書,須藉修訂法例來實施。 現行安排 7. 目前,包括平等機會法律程序在內的區域法院法律 程序,其程序和常規一般均以《區域法院規則》(“《區院 規則》”(第 336H 章)為根據。更切合有關平等機會訴訟的 法律程序和常規的規則,已根據 《區域法院條例》第73B 、 73C 、73D 及 73E 條訂明。該等具體規則現已在《區院平機 規則》中列出 。如該等規則與《區院規則》有任何抵觸之 處,則該等規則須凌駕於《區院規則》。 8. 實際上,平等機會申索的現行程序和常規,與在區 域法院進行的一般民事申索的程序和常規非常相似。 9. 具體來說,在現存的《區院規則》內所述的狀書制 度之下,各方須按照法定期限,把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及回 應書送交法院存檔 ,以述明其申索或抗辯。狀書及經修訂的 狀書均受《區院規則》第 18 及 20 號命令及其他條文中訂定 2 的各項技術性規則規管。該等規定引致大量非正審申請,如 申請修改狀書、申請延展時限以呈交狀書等。 10. 正如司法機構早前的諮詢文件指出,平等機會申索 的獨特性質,令當事人難以使用須要符合技術細節的狀書, 而對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而言就更是如此。由於平等機會申 索通常起源自一連串在一段相當長時間內發生的事件,因此 申訴人要決定把多少詳情寫進狀書內而又不會忽略案件的關 鍵事實,可能會相當困難。 11. 此外,法庭考慮是否有違法歧視時,須把申訴人受 到的待遇與一名“被比較者”受到的待遇相比。“被比較 者”是一個和申索人處於相同或無重大分別情況的人,但他 /她卻沒有引致聲稱受到歧視的特徵/身份 。申索人要在狀 書階段向法庭提出 “被比較者”並不容易。一般來說,“被 比較者”只會在法庭程序的較後階段(如雙方交換證人陳述 書之後),才可被識別出來。 建議修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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