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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篇3(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重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的分类) 2.民事权利的分类 3.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原因 作用: 民事立法的条理基础,民事司法的分析工具。 从生活关系到民事法律关系 张三请李四、王五晚上在又一村喝酒。 后来张三爽约。 李四和王五很生气,就一起去吃饭。 吃饭不给钱。 王五喝酒过多死亡。 李四吃了饭后身体不适 法律关系之形成与展开 1.生活关系 2.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从具体到抽象) 3.事实层面上的法律关系(从抽象到具体) 权利义务或责任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可能性) 人可非人——非人可人(人格的普遍化) 强制规范,不得让与和剥夺(维系人的基础) 2.民事行为能力(现实性) *私人自治——何人可自治? 意思能力:意识能力+意志能力 意思能力的统一化 3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私人自治——自主行为——自己责任 *社会化——责任问题的现实性。如未成年人责任 看财产。 民事责任能力 §3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商业标志 人身利益 财产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概念、特征: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的实体存在。 1.物理属性:有体物? 2.财产属性:有用性+可支配性 3.非人身性:A.人身债务的除去B.人体器官 问:“物”为何物? 常鹏翱??李富成:《“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 》 常鹏翱?:《“物”在民法中的隐喻及其困境》 方新军:《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 物的分类 关注点: 分类的标准 分类的意义 动产与不动产 1.标准; 移动+价值损害 2.意义 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法 权利类型不同:用益物权 限制不同 诉讼管辖 3.准不动产问题 流通、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 特定物与种类物 何为特定物 特定化问题 特定化的意义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 2、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物的分类(重点)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 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天然+法定) 第116条 (脱离原物的)天然孳息,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和其他投资的收益 )收益,除孳息和(非人为的)自然增值(如由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价格提升 )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买卖合同上的三个问题 所有权 风险 孳息 特殊意义的物:权利物化(证券化) 权利证券化的原因:流通性、便捷性、融资 合同债权的证券化 1.货币——一般等价物(占有即所有) 2.证券:权利与证券联系密切 (1)金券——不可分 (2)有价证券——不可分,见票不见人 (3)资格证券——原则不分,但也可以 3.证书——可分 相关概念 权益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权限:为他人利益可相对自由行动的空间。 如代理权(限)、监护权(限)。 权能:权利的组成单元。 如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 权利=利益+法力 1、财产权、人身权 区分标准:利益性质——是否具有物质利益 区分意义:与人的关系——可否放弃、转让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进一步分类与民法体系构建 人身与财产权的混合:著作权、公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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