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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维护、修缮、管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本市城镇住宅区均应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二)对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监督与检查。(三)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 ;(四)对住宅区物业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五)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发放物业岗位证。(六)组织查处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受理有关投诉。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建、工商、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吸收的若干使用人组成。业主人数比较多的区域,应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住宅按户推选代表;办公、企业和商业用房以每1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推选一名代表。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业主或者过半数业主代表通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产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以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 理实施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制定业主公约。 (四)听取业主以及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大中修或其他重大改修项目的报告,监督检查本款前列项目费用支出情况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筹集资金。 (六)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监督检查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履行义务情况。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房产部门备案。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经市房产部门物业管理资质审查批准后,持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外地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取得本市的物业管理资质,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收费许可证。;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范围:(一)房屋管理 1、维护规划、设计的严肃性,禁止使用单位或个人破坏、改造房屋结构、平面布局。2、对房屋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禁止在公共场地、楼房共用部位私建、乱建以及擅自凿门开窗。; (二)环境管理 管理和保护住宅区的环境,制止乱贴乱画、乱抛、乱堆、乱放行为和噪声污染,做好美化环境工作。 (三)卫生管理 1、清扫住宅区的道路、绿化带和公共场所并保持整洁。 2、及时清运垃圾,对卫生设施进行清理、保洁,保持住宅区卫生。 3、制止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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