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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6 照明节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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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 6.1.8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6.1.9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 6.2 充分利用天然光 6.2.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6.2.2 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 6.2.3 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2.4 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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