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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平价商店的程序及要求
一、平价商店的定义。
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履行约定的稳价惠民义务,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农副产品专营区或农贸市场。
二、设立方式
1、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建设平价商店或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2、在具备条件的超市及其经营网点建设平价商店或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3、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平价商店或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4、在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者在农贸市场内建设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5、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平价蔬菜交易区等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6、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设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平价商店;
7、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平价直销门店;
8、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平价直销门店;
9、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及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三、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平价商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下同)不少于100平方米,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蔬菜交易区不少于300平方米,平价农贸市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平价直销门店不少于20平方米。
3、以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具体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平价商店应按照省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各地增列的类别和品种以及省、市对经营平价商品的相关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
4、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平价直销门店外,其余方式设立的平价商店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蔬菜每个品种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当日当地同规格同等级的该品种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15%(含15%)以上;粮、油、肉、禽、蛋每个品种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当日当地同规格同等级的该品种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5%(含5%)以上。具体每个品种的市场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前一天监测的数据为依据。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销售农副产品,履行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的义务。
6、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四、资质认定程序
1、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含供销系统合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分别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复核。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商品经营品种、商品进销渠道等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平价商店标识牌匾,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并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还应报茂名市物价局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4、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超过县域范围的,向茂名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超过市域范围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详见申报平价商店资料目录)。
5、平价商店一经认定,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每天需向认定其资质的价格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列为监测品种的平价农副产品价格,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
6、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五、报送平价农副产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
平价商店应当根据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承受能力和自身经营状况等,在《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类别品种中确定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时经营《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不得少于各类农副产品品种总数的60%且蔬菜不得少于10种。(即综合型的平价商店经营的粮食不得少于2种,食用油不得少于2种,猪肉不得少于2种,鸡肉不得少于1种,鸡蛋不得少于1种,蔬菜不得少于10种,其中必须有一种2元以下的大米。)
(二)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的,蔬菜可根据节令适当减少品种,但不得少于15种,其他几类农副产品须分别包括《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即经营蔬菜的非综合型平价商店经营的蔬菜不得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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