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单位与个体经营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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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名录库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机构、调查单位通用) (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二九年十一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 《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请您阅读并知悉相关规定。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文件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京统发 〔2009〕126号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关于印发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市统计直报单位,各 有关统计调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 定,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布置2009 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工作的通知》(京统发〔2009〕125号) 要求,现将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统计 年报 制度 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 新《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 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 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新《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 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 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新《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新《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 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 新《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 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 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 新《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 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 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 批;由县级以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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