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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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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红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09〕11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缴费标准及时间
201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实行当年缴费,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制度。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为每人20元,缴费时间为2009年9月10日至11月30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缴费方式
采取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收缴和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常设固定窗口收缴等方式,以户为单位进行参合登记。
三、资助政策
2010年,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对下列有关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资助缴纳。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及至2010年12月31日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州级财政补助25%,县级财政补助25%)。
(三)纳入农村低保的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资助50%、个人缴纳50%。上述人员应由政府资助的费用,州、县级各按50%分担。
(四)村委会三职干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资助;村社干部离任(或落选)后,由本人交纳,财政不再资助。
以上资助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四、工作步骤
(一)筹资准备(2009年8月15日至9月10日)
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抽调乡镇合管站、民政、人口计生、残联、村委会、村民小组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日程,并向社会公布筹资方式、集中筹资的时间及地点、所需证件资料、缴费金额等。相关部门必须于9月10日前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并及时提供给县合管中心,以备筹资使用。
1.县合管中心和乡镇合管站准备筹资登记表;
2.民政部门准备低保、五保人员名册;
3.残联准备残疾人名册;
4.人口计生部门准备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夫妻名册;
5.组织部门准备村委会三职干部名册;
6.财政部门准备《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
(二)集中筹资(2009年9月10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要按筹资日程安排各村委会进行集中筹资,筹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参合人员范围,避免遗漏和重复。具有建水户籍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城郊结合部的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外出务工农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县级及以上所属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农村学生及儿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乡(镇)及以下的中小学校的农村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上可自由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项。
2.认真做好参合人员登记工作。根据参合人员户口册或身份证,认真审核个人信息,确保参合人员信息准确无误;严格按民政、残联、人口计生、组织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资料认真进行财政资助人员的资格审核,确保财政资助人群全部参合。
3.参合人员须持以下证件资料进行登记:
(1)身份证明资料,如户口簿或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个人免冠五分照片两张;
(3)历年参合户持合作医疗证;
(4)低保对象持《低保金领取证》;
(5)五保对象持《五保户供养证》;
(6)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独生子女父母、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持《独生子女证》;
(8)双女结扎夫妻持计生部门证明;
(9)村委会三职干部持村委会证明。
参合登记册须准确填写《低保金领取证》、《五保户供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编号。双女结扎夫妻、村委会三职干部证明原件须收缴后作为财政资助拨款依据。
4.规范收费收据填写,收取参合人员个人费用时必须给每个参合户出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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