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八期-青岛国家税务局.PPTVIP

  1.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3年第八期-青岛国家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4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4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3年4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2013年第4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 * 一、 纳税人培训 二、税收政策 一、 纳税人培训 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 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 请您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及时了解更全面税收政策。 返回目录 二、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 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返回目录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七、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6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

文档评论(0)

youbik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