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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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权保护

欧洲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权保护 欧洲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权保护 早在 1942 年,荷兰就建立了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后得到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的效仿。1961 年欧洲国家率先发起创立了UPOV 联盟,以植物新品种专门立法来保护育种者的权利而将植物品种排除出专利保护的范围成为欧洲各国的立法传统。[3]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3 条b 款明确规定:有关动植物品种以及本质上属于制造植物的生物方法不能被授予欧洲专利,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方法及其产品。 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都是UPOV 的成员国,在转基因植物的问题上,它们既要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又要执行欧盟制定的一些管理规定。从总体上来说,欧盟国成员基本上都选择采用植物新品种权的方法来保护。 EPC(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虽禁止授予植物专利,但却没有对植物品种作出准确的定义。实践中,欧盟国家对植物新品种的概念进行另外解释以规避EPC 的规定,对不能受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 世界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转基因植物专利权保护也开始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问题。由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不同,各国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以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和相关国际条约的比较为例,各国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均可以授予品种权,其中美国还对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权,我国与欧盟对转基因植物不授予专利权,日本则对转基因植物进行双重保护。 总之,在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各个国家对于转基因植物的保护正经历着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保护、从植物专利保护向动物专利保护扩展、由专门制度保护向专利法保护转变、从单一保护模式向多元保护模式发展的过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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