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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人身权2013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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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人身权2013定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人身权 1、含义: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内容 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 A、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 (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B、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如保护教养)、配偶权(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陪伴、钟爱、帮助)、亲属权。;生命健康权:;【例1】两剑坛高手华山论剑,高手甲用剑把高手乙逼下悬崖,致其身亡。 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的什么权利? 【例2】两少林高僧嵩山比武,僧甲猛击僧乙左耳,致乙左耳失聪。 问:以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案例一: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当高某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了高某的手腕上,使高某右手挠骨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359元。当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我没有责任。” 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 损失的民事责任?;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模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 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帮人燃鞭炮伤人,被帮者是否应予赔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在王小山为其子办理婚事时,王大山无偿提供帮工,在燃放爆竹时,因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飞溅出的爆竹将原告的右眼炸伤。 [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由被告王小山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本案中陈琪是否侵害了齐玉的人身权?如果是,侵害了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既涉及对姓名权的侵犯,也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则不仅有赔礼道歉,还应当有赔偿经济损失。;实例分析:苍南中学高二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得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如果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再改吗?;;案例描述:2007年,某美术馆举办“油画人体艺术展”,众多女模特写实裸体作品被展现在观众面前,同时全国有多家出版社印刷出售大展裸体画册、明信片、幻灯片等。女模特林某等被展出裸体肖像后,受到社会和亲友们的白眼、嘲讽、辱骂。其丈夫要与她离婚。因而正常的工作、家庭关系受到影响,造成林某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痛苦,为此,林某等原告投诉到法院。认为被告(人体艺术大展主办单位、某些画家、某些出版单位)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就展出原告的裸体作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侵犯者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大展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油画不过的画家的艺术再构,渗入了画家的主观感情,因而不是肖像,更谈不上侵犯肖像权。;评析: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构成侵犯肖像权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并不是说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画的所有权属于作者,但公开展览时必须征得模特的同意;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展出其肖像,尤其是裸体肖像,就不仅侵犯了肖像权,同时也侵犯了肖像权人的隐私权) 本案例中,主办单位及出版社在展出和出版前未正式征得模特的同意,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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