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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地申置道路交通指示核要中民年月日交路字第令定自即日生效中民年月日交路字第令修正自即日生效中民年月日交路一字第令修正第自即日生效一行道路交通置以下本第八十七之一第三及第四之定特定本要二光地之置主公路主管市道路主管光主管及有前指示之置地及式等符合本之定三本要所之光地分如下一第一家景特定家公家森林立故博物院所院文化部所中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委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所原住民族文化行政院客家委所客家文化中央光主管施考核三年考核成特等之光所及中央目的事主管定之光憩重大施所在地二第二直市市景特定泉第一地之光憩景及
觀光遊樂地區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審核要點
中華民國98 年 10 月26 日交路字第0980009720 號令訂定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1 日交路字第1000003376 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 日交路(一)字第10482003591 號令修正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執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八十七條之)
一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遊樂地區標誌之設置,主辦機關為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觀光主管機關及有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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